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8〕85号
公布日期:2008.05.28
施行日期:2008.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2008]85号 2008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近一时期,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就《律师法》的部分条文如何适用的问题请示我部。经研究,现就有关条文的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有关处罚规定溯及力的问题
在修订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生效施行后,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原则上适用原《律师法》有关处罚的实体规定。但如果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同一违法情形规定的处罚较轻或具有一定裁量幅度,则适用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关于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证书以外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及授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以外的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应当由违法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或违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