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13日
时效性已被修改
发文字号法[民]〔1991〕21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改
本篇关联
司法解释3篇部门规章1篇地方司法文件1篇行业规定2篇裁判文书1782篇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本条关联
普通案例12篇
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