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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13日

时效性已被修改

发文字号法[民]〔1991〕21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改

本篇关联

司法解释3篇部门规章1篇地方司法文件1篇行业规定2篇裁判文书1782篇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本条关联

普通案例12篇

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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