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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1998.07.20
【实施日期】 1998.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协调意见
(1998年7月20日)
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召集公安部、农业部和原机械工业部、原国务院法制局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形成的以下四点协调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
一、《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机动车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已有明确规定,作为机动车一种类型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依法适用上述规定。请公安部研究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同时,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方便群众,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出现不正之风。
二、农业(农机)部门受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拖拉机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要认真予以纠正。对此,公安部要督促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鉴于在拖拉机委托管理方面比较混乱,事故较多,请公安部认真组织一次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报国务院。
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严格管理。请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给予支持,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继续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农用车服务等工作,共同努力,提高我国城乡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四、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请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起草的内容应强调,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工作不宜再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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