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发文字号:监发〔2011〕3号
公布日期:2011.03.01
施行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事局、公安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纪律,加大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力度,规范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执纪行为,现就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接调查案件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直接调查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一)驻在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批办的案件;
(二)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
(三)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
(四)在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下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不便办理,或者由其办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二、初步审查
(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填写《初步审查呈批表》,经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开展初步审查时,除保密需要外,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与被调查人所在公安机关的派驻监察机构进行沟通,并可以与其联合开展调查。
(二)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先与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填写《初步审查呈批表》,报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将有关情况通报驻在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通报情况,介绍有关案情。因保密需要的,可以事后通报。必要时,可以提请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协助调查。
(三)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了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2.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三、立案
(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需要对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的,应当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报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
需要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的,应当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报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
准。
(二)经批准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四、调查和审理
(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调查案件有权采取的措施和所应遵循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二)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经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三)案件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审理后,形成审理报告,报本派驻机构局长(室主任、处长)办公会议审定。五、处理
(一)经调查、审理,由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局长(室主任、处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立案批准机关批准,撤销案件,并告知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二)经调查、审理,由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局长(室主任、处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处分的,由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前,应当征求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意见。被处分人属于地方党委管理的,应当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六、其它
(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结案后,要将案件查办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二)对同时担任党委、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安机关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二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