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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侦查张彬涉嫌诈骗犯罪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争议的处理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8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1998〕88号

施行日期1998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安部五局以公刑[997]1293号致函本院经济审判庭,反映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侦查西山矿务局荣晋煤焦联运站(以下简称联运站)张彬涉嫌诈骗犯罪,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以联运站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本院审查了太原市公安局和山东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及有关材料。经研究认为:

张彬虽系西山矿务局晋深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晋深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承包人,但张彬承包该公司后,未经其上级主管单位西山矿务局生活服务总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及西山矿务局的授权或同意,以出具虚假的资产调拨单、虚假的场地证明等,非法成立了联运站,任命自己为企业法人代表,并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后,张彬以联运站的公章和伪造的《煤炭要车计划表》先后同淄博市临淄区供销社大厦(以下简称供销社大厦)、徐州矿务局华美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等多个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贷款合同,骗取货款、贷款等计500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款项被其用于赌博或挥霍。据此,太原市公安局对张彬以涉嫌诈骗犯罪进行侦查是正确的。鉴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供销社大厦诉联运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华美公司诉联运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事实均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相同,该案应按经济犯罪案件处理为宜。请山东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有关法院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0日内依法撤销对以上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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