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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9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1999〕4号

施行日期1999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各地法院陆续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代表们听取法院工作汇报,与干警座谈,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增强对法院工作的感性认识,增进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请各级人民法院于近期邀请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本地法院进行一次视察,向代表们详细汇报法院的工作情况,让代表们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同时召开座谈会,请全国人大代表对今后法院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有关各地开展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情况和全国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2月15日前电传我院办公厅。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今后,全国各级法院都要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到人民法院视察,不仅要全面汇报工作,积极反映情况,而且要如实解答问题,虚心接受批评。对代表提出的涉及具体案件的问题,要作为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尽快办理。并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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