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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3]鲁法民二字第17号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7-3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3〕民二他字第38号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9月8日 [2003]民二他字第3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鲁法民二字第17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改制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前,《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规定》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因本《规定》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对因2003年2月1日前当事人实施的企业改制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论在《规定》实施前或者实施后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企业改制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

但对《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适用《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精神相抵触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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