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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执行案件数据质量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3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明传[2017]699号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执行案件数据质量的通知

(法明传[2017]69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行案件数据质量,为执行质效单独考核和执行指挥中心的数据分析、管理决策提供坚实准确的数据基础,完善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化工作“一盘棋”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历史执行案件甄别清理工作

(一)为解决双轨办案、历史执行案件数据迁移等原因造成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在最高法院的数据、各高级法院本地执行办案系统的数据、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的数据相互不一致问题,各高级法院要组织辖区法院开展历史执行案件甄别清理工作,认真核实历史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存储于本地中间库、旧案管理库、执行历史案件库等非本地实际执行办案系统的执行案件以及存储于本地执行办案系统的重复案件、未认领案件进行逐一甄别认领,对于确因双系统办案造成的重复案件等问题,可将重复案件标识为“无效数据”并进行清理,以后这些“无效数据”将不统计、不公布、不惩戒。

最高法院建设“执行案件无效数据甄别系统”(以下简称“甄别系统”),该系统包括三个主要功能,第一个功能,对最高法院部署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流程系统”)、各高级法院本地执行办案系统、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数据平台”)的差异案件进行甄别;第二个功能,对最高法院流程系统的案件进行检索和甄别;第三个功能,对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老案管系统”)迁移的、发布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没有承办人的案件进行甄别。甄别系统的登录地址、各级法院的用户名、密码、操作手册将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和cocal1下发。

对于缺少其他信息项(例如:执行依据、履行情况、失信行为情形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补录工作将另行通知。

历史执行案件甄别清理工作要求:

1.2017年11月30日前,各高级法院要组织辖区法院在本地执行办案系统认领“无承办人”的案件,并对新认领的案件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将补录信息及时上报最高法院流程系统。

2.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各级法院登录甄别系统,首先指定本院一人为本院所有“无效数据”失信办理人,然后识别标记“无效数据”。甄别工作完成后,通过甄别系统导出“无效数据”清单,高级法院起草报告,将“无效数据”清单附后,盖院章于2017年12月10日前统一报最高法院执行局和信息中心。

3.2017年12月17日前,经最高法院审核同意后,各级法院指定的"无效数据”失信办理人登录本地执行办案系统,将"无效数据”案件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部屏蔽或撤销;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办理情况,决定是否将重复案件中的正确案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后各级法院统一将“无效数据”从本地执行办案系统、数据上报库(上报最高法院流程系统和大数据平台)中清除。

4.2017年12月24日前,最高法院将各高级法院上报的"无效数据”从最高法院流程系统统一迁出,建立“无效数据库”备查,“无效数据”不允许再次导入本地执行办案系统。

5.2017年12月25日,各级法院可登录甄别系统,对本院及辖区法院标识的“无效数据”进行查询。

(二)为解决部分老案管系统的数据未全部导入四级流程系统的问题,2018年1月份开始,最高法院将把老案管系统和四级流程系统的差异案件导入甄别系统,各高级法院要组织辖区法院对这部分案件进行甄别,工作要求如下:

1.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各级法院登录甄别系统,对甄别系统中的所有案件进行甄别,标识“有效数据”和“无效数据”。甄别工作完成后,通过甄别系统导出“有效数据”清单,高级法院起草报告,将“有效数据”清单附后,盖章后于3月31日前统一报最高法院执行局和信息中心。

2.最高法院将甄别系统中标识的"无效数据”统一导入"无效数据库”。

3.2018年4月30日前,经最高法院审核同意后,高级法院将本院及辖区法院的“有效数据”统一导入本地执行办案系统,并同时上报至最高法院流程系统和大数据平台。

(三)为解决部分法院存在的实际在办理、但并未录入执行办案系统的案件问题,最高法院将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补录系统”(以下简称“补录系统”),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各高级法院要组织辖区法院将这部分案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补录系统”,2018年3月31日后,补录系统将关闭录入功能,最高法院将对补录系统的案件统一管理。届时再发现存在实际办理、但并未录入执行办案系统和补录系统的案件,最高法院将严肃处理.补录系统的登录地址、各级法院的用户名、密码、操作手册将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和cocal1下发。

二、全国执行系统补录工作

最高法院近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法〔2017〕302号,以下简称《建立执行考核指标的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考核指标所涉及到的数据将从最高法院流程系统中提取。因各地法院上传给最高法院流程系统中的部分案件数据存在缺失和不准确的问题,严重影响考核数据的质量。为此,最高法院决定开展执行案件信息补录和案件甄别补录工作。

(一)执行案件信息的补录工作

1.补录的信息:立案信息中必填项为空的;申请执行标的额、结案标的额(包括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执行费、公告费、保全费)、申请人放弃标的额、案款到账登记、执行到位标的额、案款发放、罚款(包括罚款金额、实际到位金额)、拘留(包括决定拘留天数、实际拘留天数、拘留起止日期)、追究拒执罪(包括公诉、自诉和最终处理结果)和限制出境情况。

2.补录的案件:各级法院2016年、2017年已报结的执行实施类案件。

3.补录的时间:2017年已结案案件的信息在2018年1月10日前补录完毕;2016年已结案件的信息在2018年2月28日前补录完毕。

4.补录的要求:

(1)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案件信息应当与案件卷宗信息一致。

(2)属于补录范围的,未录入的信息项,要求补齐;已录入,但不准确的信息项,要求纠正。

(3)截至补录时未结的案件中缺失节点信息、信息项不全、信息不准确的,要求在报结前补录和纠正完毕。

5.数据的上报:

(1)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2017年已报结案件补录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2018年1月11日起,最高法院不再接收该类数据。

(2)2018年3月1日前完成2016年已报结案件补录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2018年3月2日起,最高法院不再接收该类数据。

(3)数据上报机制按照现行模式执行。

(二)执行案件的甄别补录工作

1.甄别的案件:2016年12月1日前已报结的执行实施类案件。

2.甄别的事项:以非终本方式报结的案件是否属于未实际执结案件;以终本方式报结的案件是否已实际执行完毕。

3.甄别补录的时间: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甄别补录工作。

4.甄别补录的要求:

(1)经过甄别,以非终本方式报结的案件确属未实际执结的,进行“终本”标注;以终本方式报告的案件确已实际执行完毕的,进行“实结”标注。

(2)对甄别后标注为“终本”的案件,要纳入终本案件库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对外进行公开和定期进行财产统查等;标注为“实结”的案件,在终本案件库中要与终本案件进行分离,该部分案件不再对外进行公开和定期进行财产统查。

(3)恢复执行案件,即立“执恢”案号的案件,应当从终本案件库中选取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进行。

5.数据的上报:

(1)2018年3月1日前完成甄别补录数据的上报工作;2018年3月2日起,最高法院不再接收该类数据。

(2)数据上报机制按照现行模式执行。

(三)工作要求

对接使用流程系统并且本地执行办案系统不具备上述案件信息补录和案件甄别补录功能的高级法院,要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补录规范》(附件1)的要求,加紧改造系统,以保障案件信息补录和案件甄别补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直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其流程系统相关功能的改造工作由最高法院统一负责。从2017年12月开始,最高法院将按照《建立执行考核指标的通知》要求,从最高法院流程系统中提取执行案件数据,对各高级法院进行考核。

三、执行系统增加结案校验规则

为了确保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现对四级流程系统增加结案校验规则,包括案款、结案方式等校验,校验不通过的不能结案。对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要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校验等规范》(附件2)中的“结案校验”内容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直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其流程系统相关功能的改造工作由最高法院统一负责。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四级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新结案的案件必须符合结案校验规则。

四、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执行委托系统发起委托功能关闭

为了加强对执行委托事项的管理,将委托事项纳入案件流程节点进行监控,要在流程系统增加执行法院提起委托事项及领导审批功能,对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要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事项委托功能规范》(附件3)的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直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其流程系统相关功能的改造工作由最高法院统一负责。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执行委托功能将关闭,之后执行委托工作全部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发起。

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数据使用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扩大失信惩戒范围,最高法院拟向各高级法院提供全国法院或各高院辖区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数据。

(一)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数据,最高法院提供两种接口服务:一是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业务数据下行服务。每日18时至第二日8时,各高级法院按照《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业务数据下行接口规范》(附件4)、《辖区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业务数据下行接口规范》(附件5)、《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业务数据交换标准代码》(附件6)、《辖区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业务数据交换标准代码》(附件7)调用数据下行接口,获取辖区所有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业务数据,并将数据入库情况进行反馈。各高级法院可将获取的数据存入本地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用于统计、管理和推送给协助执行部门。二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数据共享服务。每日0时至8时,各高级法院按照《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数据接口规范》(附件8)、《全国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信息共享数据接口规范》(附件9)、《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标准代码X附件10)、《全国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标准代码》附件11)调用数据下行接口,获取全国所有法院前一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人员信息的增量数据,可将获取的数据推送协助执行部门,并将协助执行部门接收数据情况进行反馈。

各高级法院根据《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业务数据下行接口规范》《辖区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业务数据下行接口规范》《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数据接口规范》《全国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信息共享数据接口规范》研发数据获取功能,根据《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业务数据交换标准代码》《辖区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业务数据交换标准代码》研发数据解析入库功能;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标准代码》《全国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标准代码》交协助执行部门研发数据解析入库功能。

(二)各高级法院需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数据的,应当在研发完成数据获取和解析入库功能后,向最高法院执行局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需要哪类名单数据(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以及需要数据范围(全国法院、辖区法院);2.数据使用范围(给哪些部门推送和惩戒事项);3.数据传输方式(由协执单位通过与各高级法院的专线直接获取最高法院的数据、由各高院下载最高法院的数据存入本地案件管理系统后再自行推送给协执单位);4.各高级法院、协执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三)各高级法院要建立数据管理机制,必须每日获取数据进行更新,以确保与最高法院的数据保持一致;各高级法院要建立应急事项处理机制,协助执行单位和各高院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和技术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以确保联系畅通。

六、建立执行案件数据质量监管机制

为了确保最高法院流程系统、大数据平台、高级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数据一致性,最高法院将建立数据自动比对和质检机制,各高级法院应安排专人关注指挥管理平台每日发布的数据比对报告和质检报告,对报告中反映的案件数量差异、信息项缺失、逻辑错误等问题及时进行解决。

(一)建立自动比对机制。2017年11月30日前,各高级法院按照要求提供高级法院案件系统数据库视图,并确保视图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视图规范详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校验等规范》(附件2)中的“比对机制”部分。直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同时提供本地执行办案系统、执行办案系统下行到本地审判系统或数据中心的案件信息视图;对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提供本地执行办案系统案件信息视图。(二)建立案件信息质检机制。最高法院将对各高级法院上报的执行案件信息进行质量检查,质量检查包括入库前基本信息规则校验和入库后的21个信息项检查,并将质检结果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数据核查模块进行发布,各高级法院要实时关注最高法院发布的质检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检查规则详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校验等规范》(附件2)中的“校验规则”部分。

(三)建立案号连续性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通知》(法〔2015〕137号)的要求,案件案号应具有连续性,案件案号连续性规则详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校验等规范》(附件2)中的“案号连续性”部分。

七、建立执行系统运行效率监管机制

为了实时了解地方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失信惩戒等功能页面的响应速度,及时掌握和督促解决执行系统存在的各种问题,全面提升执行法官系统操作的应用体验,实现对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化整体态势的了解和管控,对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要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校验等规范》(附件2)中的“应用成效”部分的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将监控数据每日上报最高法院;直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其流程系统相关功能的改造工作由最高法院统一负责。

八、升级完善执行系统技术规范

为了满足执行业务发展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人民法院数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办〔2017〕49号),最高法院对执行系统技术规范进行了升级完善,制定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接口规范V2.0》(附件12)。对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要根据附件12的要求,尽快组织开展执行系统改造;直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其流程系统相关功能的改造工作由最高法院统一负责。

九、执行信息化保障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维体系,各高级法院要继续加强流程系统运维团队建设,从人员组织和预算经费上给予重点保障。为保障流程系统顺利上线和后期维护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法明传〔2016〕485号)的要求,最高法院向各直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分别派驻了3-5名运维驻场保障人员,驻场人员服务费用、流程系统与本地其他相关系统开发对接联调等费用由各高级法院自行承担,驻场人员费用计算起始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对接使用流程系统的高级法院的系统升级等费用由高级法院自行承担。

十、相关事项

(一)附件下发

附件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和cocall下发给各高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二)联系人

执行局:王丽娟,电话:010-67556629(四级流程系统)

刘 伟,电话:010-67556613(失信惩戒系统)

信息中心:唐文博,电话:010-67558136

承建单位:张志华,电话:13813010929(四级流程系统)

张 杭,电话:13910906795(失信惩戒系统)

附件:

1.《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补录规范》

2.《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监管校验等规范》

3.《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事项委托功能规范》

4.《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业务数据下行接口规范》

5.《辖区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业务数据下行接口规范》

6.《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数据接口规范》

7.《全国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信息共享数据接口规范》

8.《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业务数据交换标准代码》

9.《辖区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业务数据交换标准代码》

10.《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标准代码》

11.《全国法院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标准代码

12.《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接口规范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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