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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2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 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 文本内容

除依照 《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 文本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 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二)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应按照以上规范进行文本制作。文书上网前,认真校对和纠错,确保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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