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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2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13〕68号

施行日期2013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为统一在文书中引用国家赔偿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文书中引用2010年4月29日修正以前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前发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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