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5年)关于“执行局将我错录入失信黑名单”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就您反映的问题,经查,2014年12月7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在系统中将您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2014年12月8日,我院将您的失信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2015年1月21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在系统中进行了屏蔽操作;2015年1月22日,我院将您的信息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删除。至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已查不到您的名字。

为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具有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干规定》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程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载与公布,以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等内容。同年10月8日在我院官方网站上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标准,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即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在接到您电话反映的问题后,及时审查并进行了纠正,我院亦及时将数据进行了同步。现您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

跳至第条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