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4〕261号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请示》(赣高法报〔2013〕110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批准你院指定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南昌市西湖区、红谷滩新区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二、 批准你院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 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四、 你院辖区内发生的管辖权争议案件,你院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对你院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你院认为需要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的,可以交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
五、 你院认为你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六、 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七、 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