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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19〕21号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为深入贯彻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和《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号),在深化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加强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的协同配合,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加以落实。

1. 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健康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在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以及反家庭暴力等方面充分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法院诉讼与妇联组织调解有效对接的工作机制,促使婚姻家庭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同级妇联组织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婚姻家庭纠纷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和妇联人民调解员、社会调查员等人员的选任和培训计划等。

3. 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密切家事调解领域的合作。县(市、区)妇联组织加大工作力度,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加强法律、心理、社会工作、妇联维权等领域专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深入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人民法院鼓励支持妇联组织参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开展特邀调解合作时,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对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特邀调解的案件,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妇联组织开展家庭工作的专业优势和传统经验,认真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妇联组织、人民调解员应就案件进展情况与人民法院保持联系,及时告知调解结果。

4. 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密切委托家事调查领域的合作。各级妇联组织应当积极向同级人民法院推荐具有性别意识,熟悉法律、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家事调查员人选。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家事调查员名册,并对家事调查的开展及调查报告的制作作出规范性规定和要求,家事调查员依此开展工作。如案件当事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家事调查员出庭说明情况,或由家事调查员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书面说明。

5.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费、抚养权、探望权等亲权关系诉讼,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应当加强对家长亲职教育的合作。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对家长给予诉讼指导,引导其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亲权诉讼,解决家庭矛盾。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妇联组织推荐专业力量对家长开展亲职教育,积极引导家长正确处理亲子关系和家庭矛盾。

6.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各级妇联组织和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请当地妇联组织推荐符合基本条件,具有性别平等和儿童利益最大化意识,熟悉妇女儿童心理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预备人选,充分发挥妇联人民陪审员的优势。

7. 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婚姻心理咨询、家庭矛盾分析、科学育儿辅导等有关心理健康的服务,帮助涉案家庭成员疏导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为妥善处理家事纠纷提供心理支撑。

8. 人民法院可以请家事调查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审结后的社会观护,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妇联组织推荐相关人员,对涉案尤其是具有家庭暴力因素的妇女儿童当事人的生活状况、纠纷后续情况进行回访观护,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回访观护情况。

9. 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与妇联组织的信访互动机制。妇联组织可就需要了解案件情况的涉诉来信来访与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及时沟通。人民法院信访部门也可就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来信来访,邀请妇联组织共同参与矛盾化解。

10. 各级妇联组织和人民法院应当共同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宣传教育活动,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创新宣教载体和阵地,加强新媒体技术在宣教中的运用,通过微视频、微访谈、微案例等多元化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11. 各级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合作培训机制,加大双向交流培训力度。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可以通过定期培训、以案释法等方式,针对家事案件审判人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家事调查员、社会观护员等人员,加大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业务、心理健康、性别平等和儿童利益最大化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预防和处置婚姻家庭纠纷的能力。

12.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要注意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条文规定,真正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精神贯彻于司法实践。在判决说理部分要注重体现情理法的融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3. 各级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要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反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密切合作,通过定期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沟通、总结,提出应对举措,形成研究报告,促进与妇女、儿童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经验,在家事诉讼程序、考核评估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审判实践,形成研究成果。

14. 各级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侵权之诉或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涉及人身权益的诉讼,应当开辟或完善”绿色通道”,迅捷、快速审理案件,及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进一步统一家庭暴力事实认定标准,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适当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各级妇联组织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及时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帮助,并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引入专业力量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当事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组织收到求助后,可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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