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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11-21   阅读: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境出〔2000〕881号

发布日期:2000.05.16

实施日期:2000.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境出[2000]881号 2000年5月16日)

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你处《关于准确认定盗窃空白护照性质及罪名的请示》(辽公境外[2000]1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李X、万X等人所盗取的空白护照属于出入境证件。护照不同于一般的身份证件,它是公民国际旅行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在我国,公民因私护照的设计、研制、印刷统一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护照上设计了多项防伪措施,每本护照(包括空白护照)都有一个统一编号,空白护照是签发护照的重要构成因素,对空白护照的发放、使用有严格的管理程序。空白护照丢失,与已签发的护照一样,也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空白护照是作为出入境证件加以管理的。因此,空白护照既是国家机关的证件,也是出入境证件。

二、李X、万X等人所盗护照不同于一般商品,在认定其盗窃情节时,不能简单依照护照本身的研制、印刷费用计算盗窃数额,而应依照所盗护照的本数计算。一次盗窃2000本护照,在建国以来是第一次,所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不是一般的盗窃,而应按照刑法第280条规定处理。

三、李X、万X等人将盗窃的护照出售,其出售护照的行为也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触犯刑法第320条,涉嫌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上述意见请商当地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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