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3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购买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6   阅读: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经[2003]1448号    

【发布日期】 2003.12.05    

【实施日期】 2003.1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购买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3]1448号 2003年12月5日)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购买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苏公经[2003]3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行为人购买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彭大达购买非法制造的运输业发票后又虚开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