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问答 » 正文
交通事故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6-21   阅读:

网友:丁律师,保险公司说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不负赔偿责任,这样合理吗?

丁帅律师:不是绝对的,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一般有保险公司承担,除非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停运期间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

第四十三条[停运相失】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货物运输、族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停运期间。

停运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认定,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停运损失数额的,可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合理停运期间的损失,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