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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2-17   阅读:
       网友: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出来了, 肇事者全责,现在肇事者躲着不见了, 肇事者是外地人 我们只有他的手机号 现在打他手机都不接, 好像是交通队已经把扣的车换给他了 不知道是为什么 我家人还在医院住这呢?(伤者 基本上可以出院了,但是医疗费跟精神损失费等怎么办?)请问怎么样才能已法律的手段让肇事者进行赔偿? 如果要是像法院提起诉讼是不是要在病人出院后?
       苏义飞律师解答: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对方不支付医疗费也应当以看病为主。保留好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及相关病历、医药费、交通费等票据。先找交警队协调处理,协调不成,受害人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但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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