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1日14时分许,张某某驾驶悬挂皖Axxxx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安乐路与公园路交口,自南向北横过道路时,碰到自西南向东北通过路口的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肥东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次事故致陈某某髌骨骨折等损伤,后陈某某委托法院申请对陈某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后陈某某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张某某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58000元左右(已扣除责任)。
后丁帅律师接受了陈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
【案件结果】
开庭当天,经法院调解,双方充分沟通,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确定由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各项赔偿共计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