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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粉丝打赏纠纷和解协议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04   阅读:

和解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系快手APP直播平台才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与乙方相识,乙方因欣赏甲方才艺,便在甲方直播时自愿为甲方进行刷礼物打赏。乙方因大额打赏和其他原因导致经济紧张,对甲方偶有纠缠。为了解决甲、乙双方的矛盾以及缓解乙方的经济困境,现甲、乙双方公平、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一、乙方确认在给甲方打赏时系真诚、自愿打赏,对自己的打赏行为及后果没有任何错误认识,甲方也未对乙方实施欺骗行为;

二、甲方出于人道主义退还乙方打赏费用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

三、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四万元钱款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对甲方进行滋扰、纠缠,也不得再次联系甲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和纠纷,甲、乙方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追究对方的责任,也不得向对方索要任何钱款;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作为惩罚性赔偿,并赔偿对方因维护权利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六、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系在平等、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无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附:案例说法(来源:渝中法院)

主播”“粉丝”起纠纷 法官耐心促和解

2019年,渝中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当事双方恋爱期间“粉丝打赏主播”行为、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及网络账号充值的性质认定等诸多新类型问题。
 2016年底,原告朱某在网络直播平台“花椒直播”认识“主播”吕某,双方互动频繁,并互加微信好友。之后朱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吕某转账十余万元,在“花椒直播”平台中多次“打赏”吕某。2017年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朱某以彩礼的名义向吕某转账数万元,吕某口头答应与朱某结婚。嗣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且关系日益恶化。朱某认为自己遭受欺骗,耗费了大量金钱、时间、感情,却最终一无所获,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吕某返还上述款项。

鉴于本案涉及男女感情纠葛,且矛盾尖锐,承办人决定加强调解工作。在开庭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承办人庭后继续与双方进行沟通,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解,释法说理,化解双方怨愤,促使双方和解。沟通中,双方对于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多次达成一致,但双方均因各种原因又多次反悔,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同时,承办人了解到朱某还要求吕某退还彩礼并另案提起诉讼。为一次性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承办人决定将退还彩礼所涉案件一并予以调解。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对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予以高度的认可。

法官连线

该案承办人表示,案件中“粉丝”在直播平台上打赏“主播”及网络充值的行为,从法律上来看应认定为赠与行为,非因法定事由,“主播”无需返还打赏金额;对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除明确备注为借款或者结合转款当时的聊天记录,有明确借款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借款外,其余均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与一般的赠与不同,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原则上应当支持赠与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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