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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法院公示催告格式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4-03-18   阅读:
  申请人宁波港德创新电子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票号10500053 2063274、面额297350元、出票日期2013年8月23日,出票人安徽安联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背书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科学大道支行。自公告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12.12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知名律师苏义飞,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常年从事诉讼案件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成立了合肥第一家专业的律师团队,目前为多家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先后担任过合肥市“市长热线”法律咨询员,合肥市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公益律师。苏义飞律师于2008年组建合肥律师第一公益律师团队,“法源长流、正义永存”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信念,“规范诚信、专业高效”是合肥律师第一门户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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