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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245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温民终字第2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1-26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官光挺为与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判认定,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因龙港镇家居礼品市场b区工程建设需要,需拆迁原告上官光挺等龙港镇咸园村部分村民的房屋。2007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龙港镇家居礼品市场b区房屋拆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因建设家居礼品市场b区工程建设需要,需要拆迁原告坐落于龙港镇咸园村25号房屋一间,该房屋建筑面积45.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及副房、前后杂地等共计171.12平方米。依据上述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按每125平方米占地面积安置一间原则,为原告安置宅基地一间,原告合计应交基础设施费5000元。协议还对拆迁补偿、临时安置费、搬家费以及拆迁期限作了约定。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腾空并交付房屋供被告拆除,并向咸园村委会交纳了街道设施费5000元。事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安置宅基地供原告建房。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10日向原告等36户拆迁户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履行办好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4月10日前,未如期履行交付,向原告赔偿每间地基每日200元的违约金。到期后,被告仍未能履行其承诺。2012年4月9日,原告上官光挺就其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宅基地实际交付之日止(从2008年9月10日暂算至2012年3月30日,共计259400元)。该院作出(2012)温苍民初字第630号一审判决:一、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官光挺从2008年9月10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逾期办理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的违约金(以每间每日200元计算,上官光挺一间,期间已支付的承诺补偿费21000元予以扣减);二、驳回上官光挺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温民终字第314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被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904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2013年10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自愿支付给上官光挺每间每年逾期办好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的违约金63000元(计算自2008年9月10日至2013年5月16日);二、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应支付的违约金最迟于2013年12月15日支付至上官光挺账户。若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未按时全部支付,每延迟一日,按未付款项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三、上官光挺在建房审批手续完成,村委政策处理完毕进场施工时,如遇地霸等阻扰进场施工,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应强制配合予以处理;四、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应努力办理上官光挺剩余宅基地建房报批手续及建房有关事项;五、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给予上官光挺的承诺书继续有效,后续是否实现权利上官光挺视情况而定;六、法律规定应由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上官光挺双方承担的义务,双方自行承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浙民提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另查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在2013年6月4日发行的《今日苍南》上刊登通告,要求原告等32户拆迁户于2013年6月9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供至咸园村委会,如逾期未报,后果自负。2013年6月20日,被告再次在《温州日报》上刊登通告,要求原告等拆迁户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供至咸园村委会,并由咸园村委会于2013年7月7日前将安置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上报办理拆迁安置供地手续;如逾期不报,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将不再按2007年4月10日出具的承诺书支付违约金,并由拆迁户或咸园村委会自行承担不能办理安置供地手续的法律后果。2013年9月2日,原告向相关部门递交《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该呈报表载明:2014年8月7日由镇国土资源所审查通过,2013年9月28日由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通过,2014年8月8日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通过,2014年9月25日由苍南县人民政府盖章确认行政划拨。2014年9月25日,苍南县人民政府颁发苍政地(2014)148号文件同意原告等26户28间拆迁安置建房用地的批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本案争议所涉的拆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补偿达成的协议书。该拆迁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按照拆迁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签订协议时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安排原告建房宅基地一间,并办好建房报批手续,但由于被告未就该协议约定的安置地段取得规划许可,办理相应建房许可手续。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在未能及时办好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10日向原告承诺,履行办好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4月10日前,未如期履行交付,向原告赔偿每间地基每日200元的违约金,该承诺为被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自愿作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承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双方于2013年10月25日在(2013)浙民提字第106号案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最迟于2013年12月15日向原告支付2008年9月10日至2013年5月16日的违约金,对照原告就该案起诉请求中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涉案宅基地实际交付之日止,应视为原告放弃了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关于涉案宅基地违约金的请求。同时,双方还约定涉案《承诺书》继续有效,亦属真实意思表示,应按承诺书继续履行,在涉案宅基地尚未办好的情况下,由被告继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涉案宅基地于2014年9月25日经苍南县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批复,故涉案宅基地的实际交付之日,即被告履行《承诺书》约定的“办好宅基地报批手续”义务的时间应确定为2014年9月25日,因此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每日每间200元的逾期办理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违约金,原告所有的拆迁安置宅基地为一间,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数额为200(元)×283(日)×1(间)=56600元。原告起诉请求中的计算期限过长,依法予以扣除。原告主张涉案宅基地的报批手续不合法,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已按《承诺书》履行约定义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官光挺从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的逾期办理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的违约金56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上官光挺负担432元,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负担648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官光挺和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官光挺上诉称:第一,原判认定上诉人放弃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间的违约金,是错误的。调解书中并没有达成上诉人放弃该时间段的违约金。调解书达成的金额针对的是2008年9月10日至2013年5月16日期间违约金,而2013年12月15日仅是被上诉人最迟支付该时间段违约金的时间。调解书第五条明确约定了上诉人对2013年5月16日之后至宅基地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诉求问题。第二,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主张其已按承诺书履行约定义务的辩驳,不予采信,却又没有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依法判决。承诺书约定的内容有三项,即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处理好安置地有关政策、做好田户工作确保进场打桩施工。被上诉人提供的批复并不等同于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即使等同,被上诉人仍未完成承诺书的其他两项约定,仍需承担每天每间200元的惩罚违约金。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至宅基地实际交付之日止,而不是起诉被上诉人没有办好宅基地报批手续。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已对违约金额进行了确认,上官光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现上官光挺再次就相同的请求事项提起诉讼,依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依法应予驳回。二、申报及审批延误的责任不在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该期间的违约责任。上官光挺等人建房用地批复直至2014年9月25日颁发的原因系上官光挺延误申报、申报材料存在瑕疵,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过长审批的原因造成的,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业已按规定及时审核确认通过,故对该段期间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上官光挺业已收取足额补偿款,多次再行要求支付违约金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四、上官光挺不能对承诺书进行扩大理解。承诺书已经写明要在一年内办理好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上官光挺于2013年9月2日提交《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批复是2014年9月份作出的,与承诺书的约定是一致的。

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与上述答辩意见一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上官光挺辩称:第一,2013年5月16日是上官光挺起诉时诉状中对违约金暂算时间截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上记载的所有时间,都不是上官光挺所书写,都是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准备提供的。第二,承诺书约定一年内办好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即便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提供了批复,亦未完全履行承诺书约定的义务,承诺书约定的义务有三项,上官光挺就承诺书的内容不存在扩大化理解。第三,2013年省高院调解书与上官光挺之后的诉求没有任何冲突。申报和审批只是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完成承诺书的部分义务,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申报和审批迟延责任在于上官光挺。第四,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已违约长达八年之久,结合实际情况及公平、诚信原则,应保护拆迁户的利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自愿承诺违约金按日200元计算,是遵从之前行情,且现在货币已经贬值,损失还是在上官光挺方。

二审期间,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上官光挺提交了提交收条复印件二份,拟证明其并没有延期提交申报材料。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质证称:1、证据提交来源并不是上官光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2、该证据内容不真实,系在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刊登公告之前就已提交了申报材料。3、该证据并不能证明上官光挺将申报材料提供给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收条的出具人系咸园村委会。4、《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记载申报材料提交的时间为2013年9月2日,收条的落款日期是上官光挺自己所书写。本院认为,上官光挺提供的证据记载的当事人均非本案的当事人,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核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后,依法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龙港镇家居礼品市场b区房屋拆迁协议书》和《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效力应予以确认。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官光挺为此于2012年4月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案经一、二审,后经省高院提审后,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结合调解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此次调解针对的是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就2008年9月10日至2013年5月16日违约期限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而“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给予上官光挺的承诺书继续有效,后续是否实现权力上官光挺视情况而定”。据此,上官光挺有权向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主张2013年5月16日之后的违约责任,故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主张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官光挺是否放弃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间的违约金问题。根据双方在省高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的约定,该次调解所针对的违约期限为2008年9月10日至2013年5月16日。第二条约定中的“2013年12月15日”时间点,系第一条违约金最迟支付期限,而非上官光挺放弃2013年5月17日-2013年12月15日期间的违约金。且从整个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亦无体现上官光挺有放弃该期间违约金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判认定上官光挺放弃该期间违约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双方在省高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承诺书约定的日200元的违约金针对的违约行为是,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逾期办理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而根据调解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承诺书约定的“处理好安置地有关政策,做好田户工作(涉及农村土政策除外)确保进场打桩施工”,则应为龙港镇人民政府的协助义务,而非承诺书约定的日200元的违约金针对的违约行为。涉案宅基地于2014年9月25日取得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至此《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上所有的审批手续完成,故原判认定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于此日完成办理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的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而从2013年9月2日上官光挺递交材料至报批手续完成,期间约为一年,与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书约定一年内办理好宅基地报批手续的约定基本一致。因此,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就该期间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就该期间主张的政府其他部门审批时间过长等免责事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在相关报纸上刊登的公告要求咸园村委会于2013年7月7日前将安置申报材料整理上报,但直至2013年9月2日才申报,故就该期间延误不可归责于苍南县龙港镇政府,其对该期间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鉴于涉案拆迁协议和承诺书的另一方为龙港镇人民政府和咸园村委会,故就该期间申报材料迟延所致的责任承担,应由上官光挺与咸园村委会另行理清解决。据此,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期间为,2013年5月17日—2013年7月7日,2013年9月3日—2014年9月24日,原判确定为2013年12月16日—2014年9月24日止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的违约金为:439日×200元/日=87800元。

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违约金日200元的标准,是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自行承诺作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一审未主张违约金过高的问题,二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因此,对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上官光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其据此提出的部分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据此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原判引用逾期给付金钱义务所应承担责任的法律条文错误,本院予以一并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

二、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官光挺逾期办理建房宅基地报批手续的违约金87800元;

三、驳回上官光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上官光挺负担80元,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上官光挺负担160元,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负担2000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刘宏杰

审判员郑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蔡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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