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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5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1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5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7-20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5)穗番法立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现在经济非常困难,无能力购买房屋,无能力租房居住,被起诉人强逼上诉人签名搬迁,利用奖励搬迁安置补贴每人20000元欺骗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判令被起诉人补偿谷围新村五楼房屋套间-套、房屋装修费50000元、搬迁费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3年7月5日,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番禺区新造镇广州大学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签订《拆除农村房屋及其附着物补偿协议》,约定拆除上诉人位于贝岗村二队大塱大街十-巷5号东侧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事宜,其中砖墙瓦房17.27平方米,金额6908元,按期自愿迁出岛外奖励购房补贴20000元。2003年9月23日,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番禺区新造镇广州大学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室签订《﹤拆除农村房屋及其附着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起诉人将补偿费、搬迁费及奖励购房补贴合共26908元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产权证明交给被起诉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上诉人将被拆除房屋内的财物搬走,将被拆除房屋交付给被起诉人拆除,签订协议及被起诉人将该款支付给上诉人后,上诉人不得再因此次拆迁以任何理由,要求赔偿损失,即使有损失也自行承担。

上诉人现在认为补偿费用少,生活困难,无法负担安置房屋的购买成本,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补偿谷围新村五楼房屋套间-套;2、被起诉人支付房屋装修费50000元、搬迁费3000元。

上诉人现在的起诉请求是对被起诉人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异议,双方虽然尚未就上诉人在本案中提出请求支付的款项项目达成书面协议,但是,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拆除农村房屋及其附着物补偿协议》、《﹤拆除农村房屋及其附着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并且实际进行了补偿,双方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能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立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潘志刚

审判员谢国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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