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合肥市 芜湖市 马鞍山市 蚌埠市 安庆市 淮南市 铜陵市 滁州市
阜阳市 淮北市 六安市 宣城市 黄山市 宿州市 亳州市 池州市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地区城市 » 安庆 » 安庆精英律师 » 详情
  快捷导航  
  精英律师
汪定波律师
执业证号:13408201310971745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13956539366
律所: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将军山路龙奚官邸s3_110
阅读数:-

汪定波律师办公室地址: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将军山路龙奚官邸s3_110,联系电话:13956539366。

汪定波律师于1999年9月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2000年5月取得律师资格,2001-2003年任兼职律师,2013年任专职律师至今。

自执业以来办理的典型案例:(一)黄某某“合同诈骗案”。起诉书指控主要内容:涉案合同总金额人民币4亿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某某虚报地下桩基混凝土使用量4104.2吨,工程造价2644783.94元。虚报报桩基的总桩长2667.54米,工程造价31013136.70元,诈骗总金额33657920.64元。黄某某系主犯。该案自2017年10月1日立案,至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8)赣0402刑初271号(一审)判决,判决宣告黄某某等三名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2020年3月20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4刑终521号刑事裁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在临川一建与德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有虚增混凝土用量218立方米的行为,但综合全案情况及本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不能认定黄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虚增砼用量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与在卷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一审庭审用了三天半时间,案卷材料66卷,桩基混凝土用量鉴定1份,桩基工程量鉴定两份。基于公诉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本案一审,汪定波律师向法院提交20多万字的书面质证意见,一审、二审各提交3万字的书面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依法采纳,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周某某“诈骗案”、“重婚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指控:周某某以结婚为名,与被害人尹某某同居,同居期间,周某某以开店为名,多次骗取尹某某人民币87万元,后尹某某以87万元为本金、计算利息17万元,周某某向尹某某出具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条1份,其间,周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女青年陈某人民币17万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款17万元借条1份。周某某骗取尹某某、陈某财物共计117万元,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周与杨某某结婚生有一女,其在未离婚的情形下,周某某与尹某某、陈某同居期间各生有一子,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汪定波律师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受案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支持律师提出的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作出对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的决定。

(三)魏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指控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额14.8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汪定波律师提出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请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把非法经营额14.8万元改成9.9964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判阶段,本案开庭审理的当天,汪定波律师向合议庭提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关非法经营食品药品罪经营食品、药品的经营额的立案标准为10万元,依据新法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把本案退回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自执业以来,汪定波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的种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抢夺,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贩卖运输毒品、交通肇事等多种类型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受到了当事人的尊重。与此同时,在办理民事、行政和非诉讼类业务,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尽职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