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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敏律师:保护知识产权金亚太律师在行动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1-03-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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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超敏,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3月9日下午,艺术界知名人士前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给张超敏律师送来了精美的荣誉证书,以此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情简介:

艺术界知名人士李某(原告)发现经常跟他合作的刘某(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其作品牟利,李某对此很生气,希望找律师维权。

办案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张超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相关侵权证据进行固定保存,并将刘某的侵权“作品”与李某的作品进行了详细的比对,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即将启动诉讼程序之际,考虑到双方此前曾多次合作,且长期友好相处,于是代理人选择在起诉之前与刘某沟通,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在与刘某沟通的过程中,刘某有三个非常典型的疑问,律师均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或者说是普法宣传),在此摘录如下,希望能够让更多的人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被告:原告的作品没有进行登记,没有著作权证,不应当享有著作权。

律师解答:与商标或专利不同,《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

被告:原告主张权利的“本子”不属于作品。

律师解答:《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而本案,被告使用的“本子”正好落入了上述作品的范围。

被告:原告维权的律师费能否由被告承担?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因此,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以及律师费都可以要求被告(侵权人)承担。

经过律师耐心地普法宣传,最终刘某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同意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双方能够接受的赔偿金额差距很大,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在和解谈判即将以失败而告终时,律师最后向刘某表示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刘某的侵权行为显然不属于过失,其与李某因为同一作品合作长达十年,且被我们发现多次侵权。因此,权利人李某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刘某最终要承担的费用有:应诉律师费+原告维权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赔偿款(惩罚性赔偿会更高)+诉讼费,这笔账算下来,要远远高于原告现在主张的赔偿数额。此外,判决书网上公开,对刘某经营的公司商誉也会有很大的不良影响。考虑到双方以后还有可能继续合作,希望刘某能够采纳律师提出的和解方案。

办案结果:

最终,经过代理律师几十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和沟通,权利人李某考虑到刘某道歉态度诚恳以及双方此前曾友好合作,对于刘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表示同意,赔偿款于和解当天履行完毕。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十天之内以和解的方式快速结案,不仅快速化解了矛盾,更是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对律师的理解与信任。

至此,有人会问,律师为什么要放弃高额的律师费进行调解?答:因为看多了法庭上的争锋相对,律师更愿意双方能够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化干戈为玉帛。医者仁心,律者亦然。除了钱,律师也有自己的职业追求。

通过这次的和解,不仅增强了双方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得双方的友好关系得以继续维持。在此,真心地希望权利人李某能够继续创作出更加优秀的作品,希望刘某经营的公司能够继续发展壮大。

保护知识产权,金亚太律师在行动。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才会有积极性去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就像咨询付费一样,我们往往看重的是一个尊重的态度。同时也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让更多的人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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