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苏义飞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行业交易习惯,原告按照对方的订单发货,并经一段时间后出具发票结算货款,形成流动交易、流动结算、流动支付。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一种用于结算的票证,表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只有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才可以将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获取抵扣的税费,在被告对发票的抵扣情况未做出合理解释并加以举证的,被告的申报抵扣行为应视为对发票记载货物已接收事实以及货物价值的确认。
对于2012年的货款,原、被告之间有付款清帐协议(见证据二第3页)清楚显示已产生的货款为99696元,增值税发票已开99696元。被告2013年1月31日支付40000元,剩余59696元没有支付。
对于2013年的货款有双方的电子对账单(见证据二第1页)予以证明,共计35184元,原告也开具了35184元的增值税发票给了被告。此后,原告向被告负责人许xx讨要货款的电话录音中,被告负责人许xx也认可2013年欠货款3万多元,这与2013年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5184元数额是吻合的。
综上,被告所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请法庭结合本案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苏义飞
2014年 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