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委托苏义飞、李井方律师辩护成功争取缓刑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Z某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大量购进未取得批签发手续进口的港版HPV九价疫苗加价销售。涉案疫苗通过顺丰普通快递运送,疫苗在非规范性接种场所进行接种。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Z某的涉案经营行为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
二、办案过程
Z某父亲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分析案情、检索类案判例,以提供针对性的辩护意见。经分析两辩护人认为,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该条不仅规定了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违法行为类型,还附加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条件。妨害药品管理罪属于法定犯,构成该罪的前提是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妨害药品管理罪亦属于具体危险犯,要求行为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本案中Z某的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不足;其次,即使认定Z某的行为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进而认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Z某的涉案数额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最后论述Z某具有的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等辩护意见。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Z某建议适用缓刑,一审法院也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对Z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