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33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樊立变更为谷冬梅。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26日
皖司许〔2022〕402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