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法律 » 正文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与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4-03-07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与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2月23日 [2003]民四他字第2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3]207号《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与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不应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书及担保人声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该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本案担保合同的无效,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与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均有过错。至于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应当在主债务人和另外两个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你院应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定其过错的大小,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判定。
此复
 
 
 
  合肥律师推荐  
鲍锐律师
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电话:15005696788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005696788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