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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1-01   阅读: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于2011年9月5日持借条一份(被告于2010年4月15日借款22500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业务收费凭证各两份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案件承办法官携卷宗随原告一同到被告所在村送达法律文书时得知被告及家人已外出10多年,下落不明,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
二、分歧意见
对本案在程序上的问题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苏义飞律师认为(第一种):被告下落不明,应根据《民诉法》第84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待公告到期后缺席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裁定中止诉讼,以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理由是:被告下落不明,证据的真伪难辨,即使判决原告胜诉,也难以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在立案时即以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被告而驳回原告起诉。
三、评述
民事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原告起诉以前、诉讼过程中和执行阶段三个在诉讼阶段中均有发生。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下落不明。此种情况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凭一纸欠条提起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大量存在,同时引发程序及执行困难问题,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
在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告能够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但被告因外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此种情况一般适用公告送达。另一种情况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这种情况,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且有村委会的证明,应该适用公告送达随后作缺席判决的情况。
本案以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和银行收费凭证提起诉讼,证据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可以判决原告胜诉。
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是将要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在在指定的报纸杂志上进行刊登,当事人很难做到经常去相关报纸的内容。公告送达最后的结果很可能就是不能真正送达,被送达人因而无从知晓有关法律文书内容。其次在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中,对于被告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判决中,对被告十分不利。被告因下落不明而缺席,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进行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由于我国对于缺席判决的证明标准未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时都以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审查证据认定案件的事实,所以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作出缺席判决,使得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差甚远。最后,被告下落不明,对案件判决结果执行不下,最后判决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不仅增加法院的共走压力,还损害法院的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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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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