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债权债务 » 合肥讨债律师案例 » 正文
公司担保无效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3   阅读:

某公司执行董事郭某向他人借贷,又擅自以公司名义替自己的个人借贷担保,借贷到期不能偿还,公司也成了被告。法院判决,郭某所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7月,郭某向陈某借款3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之后,郭某分两次共还款15万。2006年5月,郭某给陈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注明尚欠陈某本息共计31万余元。同月,郭某所在公司在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保证书一份,自愿为郭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险责任,担保期限1年。此后,陈某向郭某及郭某所在公司索款未果,起诉至法院。

 张湾区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应支付陈某31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郭某所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效的担保,为何要承担责任?

苏义飞律师认为,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但是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至于该公司其他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益受到侵犯,可以内部自行解决。

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与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鲍锐律师
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电话:15005696788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005696788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