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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主张未到期债务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1-01   阅读:
       [案情]2010年11月5日,甲向乙购买煤炭,欠乙20000元。2011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因甲欠乙购煤款20000元,甲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给付乙5000元,首次还款于协议签订的当年6月30日之前履行,直至2014年6月30日还清。2011年6月20日,甲给付乙5000元。2011年10月19日,甲因车祸死亡,遗产有房屋、车辆等若干。乙遂向甲的妻子丙及儿子丁催要甲所欠煤款,丙和丁拒绝偿还该欠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以甲的遗产清偿所欠煤款。
       [分歧]在乙能否主张未到期债务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乙不能主张未到期债务,应当按照甲乙约定的履行时间和金额,由丙和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乙的煤款。理由是甲乙之间签订了还款协议,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种意见:乙可以主张未到期债务,应当由丙和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立即偿还欠乙的煤款。理由是甲已经死亡,其未到期的债务应视为到期。
       苏义飞律师: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死亡,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直接起诉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从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分析及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立场出发方面考虑,应准许债权人提前要求清偿债务。
       在法律适用方面,虽然,甲乙之间约定了分期付款,甲死亡时部分债务尚未到期,但是,甲作为债务人已经死亡,已无法履行与乙所签订的还款协议,换言之,订立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该协议名存实亡,不能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也即:甲死亡之后立即发生继承,其遗产首先用以清偿债务。因此,本案应当适用《继承法》。从客观现实出发,甲死亡后,乙能主张未到期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减少或避免损失。如果仍按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遗产如何处理,是先提存还是先继承?如果先提存,还应缴纳提存的费用,使遗产缩水,无端地扩大了损失,同时,遗产灭失的风险也必将转嫁给债权人;如果先继承,除继承人同意偿还欠款外,债权人还要增加诉讼的风险,即:在每一期债务到期之后都要及时主张权利,在继承人拒绝偿还债务时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就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诉讼的救济途径,即或通过诉讼能够顺利实现债权,也会因诉讼而增加债权人的成本,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就本案来讲,甲死亡后,乙向甲的法定继承人丙和丁追要甲所欠煤款时,丙和丁已明确表明拒绝还款的态度,再按甲乙之间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乙的利益受损已经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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