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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悲剧都是“补偿”惹的祸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3-07-22   阅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深,我国各地城市老旧城区的改造开始变得迫切起来。在征地及拆迁过程中,政府与农民的矛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日益尖锐。被征地农民到北京、被拆迁人选择做钉子户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更有甚者,选择用的手段来和政府或拆迁人对抗,拆迁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的新闻时有发生。有的被拆迁人甚至在政府或开发商强制拆迁时选择以、与拆迁人员同归于尽等方式来表达自己对拆迁的不满,近段时间在网上热炒的唐福珍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除此之外,有的被征地农民与被拆迁人,在、申述得不到有效回应后,选择了与地方黑势力联合,恶意阻挠拆迁及征地,妨碍城市建设的发展。种种激烈的矛盾冲突发生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其本身就是对我国现行征地和拆迁制度的否定。

拆迁过程中政府和民众的紧张关系也引起了中央政府和各地舆论界的高度重视。最近,中央拟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拆迁,并且开始考虑实行先补偿再拆迁的做法,房主对拆迁有异议可以提起上诉等等。同时,一直被人们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将被废止,城市房屋拆迁将采用新的法律和运作手段。

最近网上开始热议“足额补偿”和“按市场价补偿”的话题。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政府与被拆迁人不能站在同等的立场和政府进行谈判,足额补偿和按市场价补偿的说法就无从谈起。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政府在已经决定了对房屋的拆迁后,才来谈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而且进行估价的公司赫然正是政府所指派或委任。政府的诚意值得怀疑,因而这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在拆迁征地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想真正解决我国目前拆迁和征地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只有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征地制度以及拆迁制度,而这些的关键就是对我国目前的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制度的修改。

我国现行的征地拆迁一直沿用改革开放初期的补偿制度。我们知道,《汉语大辞典》对补偿在我们的语言中的意思有两种解释,分别是“1.在某方面有所亏失,而在另方面有所获得叫补偿;2.赔偿”。不难知道我国目前征地拆迁过程中所使用的词义是第二条,即“赔偿”的意思,而这个“赔偿”实际上就是现阶段拆迁征地过程中产生问题的根源。我们知道,赔偿是在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后进行的补救措施。而这个词语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实际上就体现了政府民众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地位不平等

笔者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所欲为的基础就是政府与民众在拆迁过程中地位的不平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这其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明确,使得地方政府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一概冠以公益事业的名义。而实际上,无论是征收得来的土地还是拆迁后腾出来的空地相当大的一部分都被政府出让给开发商用作商业用地。这些本来应该是商业性质的土地购买或租用由于政府的介入变成了强制性征收和拆迁,这就使得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无从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现在我国的农村基层选举也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乡镇政府对于村级干部当选的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村集体的领导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很难真正代表农民集体的真正利益。有的村领导甚至在未征得农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而作为当事人的农民却对此毫不知情。与之相似的是城市旧城改造中的拆迁。笔者了解到南京的很多地区,拆迁户们都是在看到自家墙上大大的“拆”字才知道自家的房子将被拆除,而被拆迁的原因赫然正是政府口中所谓的公共利益,至于政府拆迁腾出来的空地的真正用途以及拆迁补偿等,则是政府单方面说了算,拆迁户是没有话语权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总是单方面决定本来应该由双方协商讨论的问题,而公民的私有财产得不到重视,甚至是直接被无视。《物权法》的尊严被抛到一边,个人财产得不到起码的尊重,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那么多的被拆迁人在自己房屋被拆时采取极端的手段来表达对不合理拆迁的抗议了。

而政府在征地和拆迁之后对于当事人的赔偿,却是笔者认为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最不能接受的环节。政府在已经决定了对土地的征收和对房屋的拆迁后,再来谈补偿的问题,既是对个人财产权的蔑视,也构成了对我国现行《物权法》的侵犯。这种行为不尊重个人财产所有权,用一句市场上的术语来说这就属于强买强卖。而这产生的根源就是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可以知道,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种种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而在这种显失公平的环境下,政府对拆迁户和被征地农民的赔偿是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的。

2.价值不平等

上面已经提到过,在政府已经决定了对房屋的拆迁后,再来谈对其的补偿显得如此的苍白而没有诚意。另外,如今的拆迁补偿渐渐凸显出另外一种问题,评估公司在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中,总是有意识地压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现在的评估公司大多被政府所控制,迫于政府的暗示和压力,评估公司只能违心地压低所评估房屋的价格。因为如果高于政府的底线,评估公司则将被取消参与拆迁评估的资格。于是,在要么低估拆迁房产要么出局的选择中,房屋评估公司违心地对被拆迁的房屋做出低价评估也是在所难免了。这就使得评估公司评估所得到的拆迁房屋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真实价格,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恶性侵犯。

再者,目前流行的“拆迁总承包”也对被拆迁户的补偿造成了莫大的影响。由政府主要部门官员、拆迁商负责人等少数人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或部门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以一定价格从政府手中得到拆迁项目后,必然刻意压低拆迁户的补偿标准。这使得政府所支付的本来就低微的补偿款不能如数送达拆迁户的手中,剩下的部分变成了部门利益,甚至是被私分。

当拆迁办公室的补偿价格得不到拆迁户的认同,引起他们的不满得不到他们的同意时,拆迁商便采用断水断电的做法,给拆迁户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更有甚者,勾结当地黑社会进行威慑和恐吓,来满足自己的贪欲。为了争取利润最大化,有的还采用多重标准的办法。给那些对自身利益积极争取的居民或有政府背景的居民以较多的补偿,而那些争取不够激烈及没有家庭背景的居民则只能得到微薄的赔偿。

在政府和拆迁办公室的双重盘剥下,被拆迁人想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可以说是“难于上青天”。

3.政策不平等

拆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政府与公民在主体上应该是平等的,在这个过程中做出仲裁的只能是法院。但是就笔者所知,自从2005年以后,我国法院已经基本不受理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起的民事诉讼,在拆迁纠纷中采取独善其身的做法。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大部分主要城市都存在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这是一种处理私权的公权机构,主要是用于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拆迁类诉讼问题。这就导致民众在拆迁过程中与政府有纠纷的时候只能求助于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用一个法律术语来说,这个政策是显失公平的,由于地方政府各部门间的利益相关性,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可能对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导致了本来该作为一种政府的征购行为变成了强买强卖。

这种机制使得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权力极度膨胀,对于拆迁过程中敢于顽抗的“钉子户”,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而被拆迁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安置方案不合理、个人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却申诉无门,所谓的合理补偿更是无从谈起。

而与此相似的是征地过程,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拥有者,却没有决定权。地方政府与村领导一起,在已经决定了土地的出让补偿等事宜后才告知当事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甚至连决策过程中的知情权都不具有,更不用说在事后得到合理的补偿。

改补偿为征购为唯一可行出路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的种种拆迁征地矛盾归根结底都是现行的补偿制度在作祟。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众在事件当中没有主导权,处于被动的局面。国家颁布发行的《物权法》并没有深入人心而得到执行。房屋作为居民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在拆迁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来。而在拆迁征地过程中,政府更像是一条龙服务,从决定征地、决定拆迁到拆迁的正式执行、拆迁后的补偿。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房屋所有人的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决定,而对于结果的产生他们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而补偿的不合理性更是显而易见。

政府作为一种为人民服务的机构,现在却与民争利,大大降低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还给社会的健康发展平添了很多的不稳定性因素。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前拆迁和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而首要目标就是改变目前在拆迁和征地过程中政府和拆迁户及农民之间地位的不对等关系。

要作出彻底的改变,必须改变当前政府既当裁判又是运动员的现状。国家必须明文规定,在拆迁和征地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后出来仲裁的应该是法院而不是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一种畸形的机构,必须予以撤销,这样才能杜绝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在仲裁过程中无视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

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模式是借鉴如今西方发达国家的办法,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政府必须先和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进行协商。采用征购的方法,而不是如今的先征先拆,再谈补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土地或房屋的价值作出恰当的估算,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买卖的关系后政府再进行征收或拆迁,这样就能免掉征地和拆迁过程中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保障了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当然,如果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征地或拆迁,而又得到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蓄意刁难时,政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也诉诸公共舆论,用公共舆论的压力迫使拆迁人接受拆迁或征收,而不是采用手段。这样才能由人治走向法治,保证国家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平稳的发展。

接下来需要谈的就是征购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首先需要的就是对被征购人财产的准确估价,由于当前评估公司对拆迁房屋的评估资格操持在政府手中,所以为了自身利益评估公司难免会在对房屋进行评估时做出违心的估价。所以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的这种情况,首当其冲的就是改变政府决定评估机构是否有权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现状。这样一来,政府与拆迁户都可以找对自己有利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然后双方再此基础上进行博弈,得到一个较为合理的评估结果。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政府指派一个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把评估结果作为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就价格不能达成一致认同,可以由法院进行仲裁,法院也可委托资深的公信力较好的机构进行评估,这样得到的结果显然较现行制度更为合理。

在农村征地过程中,为了保证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在征地过程中具有和地方政府平等的地位进行谈判,政府需要给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这样农民就有权利决定是否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来制约政府部门对于土地的征收或征用,而不是像现在采用的村集体领导一人说了算的方式。只有自己能决定是否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农民才具有了和政府公平谈判的筹码。

总的来说,目前政府实行的赔偿办法本身而言就是对被征地农民及被拆迁人的不负责态度,需要从根本上改善,变征收为征购,废止目前实行的征收补偿制度。使得双方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易活动。这样就能解决目前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矛盾,构建一个和谐的拆迁征地氛围,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能大大提高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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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春律师
专长:征地拆迁,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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