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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征地拆迁解决程序不到位问题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6-05   阅读:

     房屋拆迁类纠纷由于量大面广,直接关系民生而备受关注。随着权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逐渐由私力救济走向诉讼维权,积极利用行政诉讼来实现权利。
       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房屋拆迁类案件有了哪些新变化,司法又有哪些积极作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朱晓燕10月29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探索在行政程序中预防和化解房屋拆迁纠纷的有效机制,尽量把相关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显得尤为迫切。
       记者从余杭法院了解到,该院近5年来房屋拆迁类行政案件明显上升,此类案件呈现出一些新变化。
       与其他行政行为不同,房屋拆迁在不同阶段涉及到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不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些行政行为相互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后一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以前一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前提和基础。被拆迁人往往对其中各环节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案件被告的范围也逐步扩大。
       2011年1月24日,姜某因不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余杭法院依法受理,追加拆迁人作为第三人。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后,余杭法院受理的第一例房屋拆迁类行政案件。
余杭法院审查后发现,被告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过程中并无违法行为,且所涉建设项目是用于众多被拆迁人的回迁安置。“经过庭审,原告也认识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益性,最终与拆迁人依法、公平地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朱晓燕告诉记者。
       据了解,余杭区自2008年以来在全国率先开展“法治余杭”建设,将依法行政作为“法治余杭”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征地拆迁领域,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出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操作流程,制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文本,对规范这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对这一工作越来越重视,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量增多,由此产生行政诉讼不可避免。因此,如何源头预防和有效化解,是当前做好这项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据了解,余杭法院近年来探索多元衔接的救济路径,通过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联合行政、司法、信访、综治、基层组织等力量,建立了房屋拆迁争议综合协调处理机制,形成预防和化解房屋拆迁纠纷的合力,收到了明显效果。
       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且引入对房屋价值补偿的市场价格评估机制,从而实现了拆迁补偿从原则性补偿到市场价补偿的转变。条例还规定,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赋予被征收人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使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此外,条例还对征收补偿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要求征收补偿过程做到规范化、公开化。

       朱晓燕建议,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更加注重在征收补偿工作中严格征地拆迁的启动、听证、公示、补偿、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着力解决程序不到位问题。同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房屋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方便被拆迁人在第一时间获知信息并参与到房屋拆迁过程中,从源头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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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春律师
专长:征地拆迁,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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