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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健:毒品案件精准发问技巧攻守有道
来源: 为你辩护网   日期:2019-05-23   阅读:

作者:蒋健——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本文来源:为你辩护网

近几年,毒品犯罪活动大有滋长和泛滥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1全国毒品案件犯案达6万多件,2013年达8万多件,2014年突破10万件。从刑事律师的立场上看,毒品案件市场越来越大,意味着毒品辩护对我们律师的辩护技巧要求更高,我们律师的责任与义务意识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出庭辩护”是律师准备工作的集中体现,而毒品犯罪手段的智能化、犯罪行为的隐蔽化也让办案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时存在一定障碍,所搜集的证据完全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这些正是律师的辩护空间。精准的庭审发问,作用完全不亚于庭审辩论,相当于成功辩护的一半。

一、发问的作用

【能够查清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和情节】

开庭之前,辩护人了解到的一般案件事实来源于阅卷、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亲属陈述。通过上述几种途径了解到的“法律事实”并不等同于“案件事实”,有时两者甚至出现很大差距。因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不同次供述可能存在差别,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当庭供述可能存在差别,同案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当庭供述也可能存在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好的庭审发问往往可以在纷繁复杂的供述及疑点重重的若干证据中查清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和情节。

以笔者办理的“唐某涉嫌制造88公斤冰毒案”为例,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询问中,均供述自己对犯罪活动不知情,但第五次供述中唐某作出了有罪供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庭审中,通过有效的发问挖掘出对本案极为有利的情节——刑讯逼供!当时的法庭上,唐某声泪俱下的陈述刑讯逼供的过程,旁听席鸦雀无声,主审法官仔细聆听,持续半个小时一次都未打断。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唐某的第五次有罪供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为质证和辩护做铺垫和准备】

刑事案件所有发问无一例外都是为了质证和辩护做铺垫和准备,而毒品案件辩护,好的发问往往能够达到6成至7成的辩护效果。首先,好的发问能够准确地挖掘出办案机关所搜集的瑕疵证据甚至是非法证据,为质证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好的发问往往能增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被告人这边牵引,增强法官对辩护意见的认同感,是成功辩护不可替代的必备环节。如上文提到的唐某涉嫌制毒一案,通过发问成功引出刑讯逼供这一情节,在法庭质证阶段,我们就有合理理由怀疑办案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唐某的第五次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以承办的另一起“牛某涉嫌运输毒品案”为例,牛某在去往西昌的火车上 ,警察从其行李中搜出三块毒品。法庭发问,牛某告知其进火车站时照常过安检,上火车后将行李放于座位下,之后就在睡觉,期间去上过厕所。通过这组发问,笔者提出合理怀疑,不排除毒品系他人放在牛某包上的可能性。之后,笔者又进行了另一组发问,得知警察对牛某进行搜查时并未出示警官证、搜查证、勘察证等证件,没有告知唐某搜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没有制作提取笔录,没有在三块毒品外包装上提取到牛某的指纹。通过这组发问,笔者提出,该案证据提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证明力严重不足。综合全案的发问,足以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重大毒品案件来讲,已经达到了成功辩护的效果,最后二审判决改判,牛某成功保命。

【有助于洞悉控方的软肋】

毒品犯罪历来都是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前段时间出台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又进一步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毒品辩护律师来说,这是一把双刃剑。毒品犯罪的打击政策意味着对毒品犯罪行为规定越来越细化,毒品案件被告人面临重刑的风险越来越高;但同时也意味着判重刑的证据标准也越来越高。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与犯罪组织的复杂性,办案机关在对毒品犯罪活动侦查时就面临这各种各样的阻碍,导致侦查活动存在一定的漏洞。一旦控方出示存在瑕疵的证据时,就会让我们的辩护大有作为。

以2012年承办的一起“王某贩卖新型毒品'神仙水'案”为例,控方指控王某贩卖“神仙水”3700余瓶,重40余公斤。庭审中,控方出示鉴定意见,所查获的3700瓶液体经依法鉴定含毒品成分(俗称“神仙水”),数量巨大,应予重罚。经前期的阅卷工作,笔者对该鉴定意见存有疑义,当庭对3700余瓶“神仙水”的搜查过程及送检样本等相关情节进行发问。通过该组发问,笔者发现一个重大的突破点:办案机关因案件复杂,“神仙水”瓶数过多,仅抽取其中20瓶进行鉴定。笔者随即当庭提出,该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无法排除未送检的液体不含毒品成分的可能性,即使含有毒品成分,也不排除毒品含量极低的可能性;毒品数量、含量是毒品案件量刑的重要标准,审理法院在对该鉴定意见进行了慎重的考量,认为该鉴定意见确实存在重大瑕疵,此一案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证明标准,最终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功保命。

毒品案件辩护讲究的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完美结合,只有对案件事实拥有一个透彻的了解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个富有经验的毒品辩护律师往往不会依赖于通过阅卷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一个富有责任感的毒品辩护律师也不会仅仅依赖通过阅卷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便出庭辩护。作为一个优秀的毒品辩护律师,应该竭尽所能的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而庭审发问便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一针见血的发问往往能戳中要害,提出的辩点掷地有声。一个睿智的发问足以打开案件的突破口,胜过洋洋洒洒的辩护说辞。

毒品案件中庭审发问举足轻重,能让被告人作出真实的供述和辩解,有助于查清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和情节,为辩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庭审中,如何对被告人发问,不仅是对律师专业素养的考量,更是律师实践经验积累深度的集中体现。

二、发问技巧

【采取与律师辩护风格相适应的方式与语气发问】

律师的发问语气不应该向公诉方那样一脸严肃、咄咄逼人。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是被告人生命或者自由的唯一希望和信赖,所以,辩护律师的发问应该是富有感染力的,不仅要让被告人感觉到我们友善的态度,也要被告人感觉到我们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业责任感与敬业精神。只有这样,被告人才能在法庭压抑、紧张的气氛中意识到自己所回答的问题将会对自己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才会作出最真实的供述和最有利的辩解。

【充分考虑被告人个人情况,以被告人能理解的方式发问】

据个人经历,毒品案件的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有可能是初中及以下,也有可能是大学教授。因此,在庭审发问时,律师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对于不善于理解或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发问时就应当将要发问的问题进行具体细化的分解成简单、具体、明了的子问题进行提问;对于不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内容逻辑严密地表达出来,让被告人确认;对于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能够说明一个主题意思的一组几个问题同时提出,让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语言表达出来,有时被告人还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实来印证自己的陈述,这样,被告人以自己的语言对案件事实的充分陈述可能更具有说服力;对于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直接提出问题,让被告人自己表达,这样被告人对事实的叙述可能更生动。

【紧紧围绕辩护目的进行发问】

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主要目的就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进行充分辩解的机会,并通过律师的专业引导,让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作出完整、清晰、重点突出的辩解。 律师的庭审发问,目的是让第一次接触被告人的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辩解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并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立场有明确的认识,在接下来的审理程序中给予关注。所以,在庭审中发问,一定要紧紧围绕对辩护观点有利的案件事实和情节进行发问,让审判人员以最直观的感受认识到律师辩护观点的可依据性,从而达到成功辩护的效果。

【注意发问方式,避免被审判人员制止】

庭审发问是对律师专业度的考量,律师发问被审判人员制止不仅有损于律师的专业形象,而且很可能让被告人及其家属质疑律师的专业性,对案件失去信心。所以,律师庭审发问时,首先,不要进行累赘发问。比如,某某被告人的尿检呈阳性,律师还问“xxx,你是否吸毒?”这样的问题只会让审判人员质疑律师的专业性。其次,不要重复发问。庭审时,律师要充分考虑到公诉人已经讯问过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提出的异议,不要有明显的重复。面对同一个重点问题,律师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发问,让审判人员理解到每一个角度和每一个层次问题的不同意义和价值,方能显示律师的专业性。最后,不要进行诱导性发问。诱导性发问是明令禁止的,进行诱导性发问不仅对案件不会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被审判人员制止时还会陷律师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发问思路和重点】

作为毒品辩护律师,笔者建议辩护人在法庭上不要对着发问稿宣读式发问。由于毒品案件的复杂性,审理过程永远不可能如律师事先所预期的那样。辩护律师发问提纲永远不可能预判公诉人讯问的所有问题,当然也不能保证被告人的回答对其有利;因此,我们要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调整发问思路与重点,特别是要针对公诉人的讯问及时设计出有针对性的问题,让我方当事人对相应的矛盾和疑点作出合理解释。

总之,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中查明有利于被告人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程序。好的庭审发问,不仅能够给当事人提供一个自己辩解的机会,让当事人对案件的矛盾和疑点作出合理解释;还能够在法庭审理的前期就充分展示出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能够把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明确态度和系统思路充分地展示给审判人员,为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做好充分的铺垫和准备,以达到有效辩护、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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