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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4-14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你院《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一、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适用于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刑事案件。

二、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以外的刑法第280条入罪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注意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注意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对于刑法第280条入罪标准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适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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