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债权债务 行政诉讼 非诉业务 法律顾问
热门链接: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问答 » 正文
刑事诉讼速裁程序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0-11-06   阅读:

       《(2018)刑事诉讼法》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知名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律师合作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