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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庭审后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11-29   阅读:

       网友:苏律师,我丈夫涉嫌诈骗罪,法院开庭后,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可以吗?

       苏义飞律师:可以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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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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