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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易平台涉嫌诈骗内幕(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11   阅读:


        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网络投资诈骗犯罪取得重大战果,打掉诈骗公司133个 抓获嫌疑人2000余名。 
        对29岁的安徽老板邓某来说,3月19日这一天人生如同坐上大喜大悲的过山车:凌晨妻子在浙江省宁波某医院顺利生产,女儿刚刚降生;上午10点从医院回家的路上,因其一手创办的公司“甘肃中聚祥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涉嫌网络投资诈骗被“从天而降”的警察逮了个正着。
       “警察!把手放在脑后,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别动!”几乎在邓某某落网的第一时间,潜伏宁波鄞州区南部商务区恒达高大厦楼下的宁波警方另一队办案人员,收到指令后火速行动。连诱骗客户的QQ页面都来不及关闭,17名涉嫌犯罪的业务员在邓某某租的写字楼内被全部抓获。
       近日,公安部直接指挥全国25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春雷行动”第三次集中收网行动,对“3.20”网络投资诈骗专案犯罪团伙进行收网。《法制日报》记者随警作战,在浙江宁波、杭州及重庆亲历了多个抓捕现场。
       高收益为饵先给甜头再骗钱
       现货交易,这个名词估计对大多说人来说很陌生。简单来说,就如人们到市场上去买卖商品,不同的是现货交易都是大宗商品。今天,现货交易已经成为如同股市一般的投资方式,既然是投资,自然有亏有赚。但是,有这样一伙人却通过创建虚假网络现货交易平台,雇佣所谓“操盘手”,须臾之间就让受害人亏损数万至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去年9月15日,河南洛阳的小股民郭女士接到一个自称甘肃中聚祥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女业务员小龙的电话,说他们公司很大,金融分析师都很有实力,推荐郭女士跟她们公司新进香港回来的黄姓投资分析师做股票,盈利四六分成。
       郭女士就想抱着试试的态度,在QQ上和黄某联系。谁知试的第一只股票两天赚几个点,一共赚了两千多,郭女士也如约给黄某分成40%,并在他的指导下开始做第二只股票。没想到这次一直下跌,被套两个多月,亏损一万多元。
       “当时我心里十分着急。”郭女士在电话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期间黄某多次QQ及电话给她介绍现货,说现货来得快。由于急切的想回本,加之他的大力鼓动,郭女士动心了。随后黄某给郭女士发了中聚软件及资料,并要了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开户,让她给中聚祥操作平台上入金。2014年12月4日上午9点40分左右她通过网上银行入金83000元,然后黄某指导她操作,却都是亏损,
       “5日晚上一晚上基本上没睡,都是听他在指导操作,一晚上亏了四五万。然后觉得不太对劲,还有两个单子就没有卖掉。黄某不停地劝我卖掉但我就是不卖,结果过了周六周日,周一上午我就发现持有的两单消失(爆仓),赔的8.3万剩下八千。”郭女士说,直到这时,她在网上了解到相类似案子的报道,才知道被骗。由于只知道黄某人在深圳,她随后向深圳警方报警。
       “3.20”专案中,类似郭女士受骗的例子数不胜数。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历经艰辛从东北锦州跑到重庆报案,辛苦攒了一生的150万积蓄全部被一个名叫四川圆通宝公司的诈骗平台吸干,情绪几乎崩溃。去年,不少网友在网络上投诉一家叫重庆晨优的公司,有网友称自己在该公司农产品电子交易中一个月被骗190万元。
       “此类案件投资者受骗的过程大都惊人相似。”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大案处反诈科科长朱嘉伟分析说,黑平台向投资者许以高收益,并吹嘘会有分析师指导操作确保赢利,然后给投资者一些甜头取得信任,再诱骗客户投入大额资金,眨眼之间就让受害者亏得血本无归。
       警方抽丝剥茧掀开惊人黑洞
       去年以来,浙江、重庆、安徽、山东等地连续发生多起以现货、期货交易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手法新颖,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2014年3月20日,公安部刑侦局专门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会议,成立由部刑侦局牵头的“3.20”专案组,组织开展对此类犯罪的研究及初查工作。
       2014年4月25日,公安部刑侦局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3.20”专案侦查工作培训班及专案部署会,指定诈骗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为主侦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专案打击工作。
       与以往常见的犯罪方式不同,该案是通过网络进行诈骗,前期的侦查工作,就如电影演绎的那些黑客一般,民警们要分析大量的数据,再通过这些枯燥的数据,找到网络另一端的犯罪嫌疑人。
       “在我们调查的时候,中聚祥这个平台已经关闭,但经过艰难的侦查,一个以邓某为首的利用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团伙浮出水面。同时还发现,邓某又来到宁波新开了另外一家公司准备重起炉灶。” 深圳市龙华分局刑警大队中队长史超告诉记者,3月19日专案组民警在宁波警方的配合下在邓某某新公司抓捕的17名嫌疑人中,就有10名是中聚祥的老员工。
       对此类新型犯罪,各涉案地公安机关边取证、边摸索、边研究法规,逐步推进侦查工作,掌握了网络投资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段,一个巨大的黑洞在警方面前徐徐展开……
       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侵財案件侦查支队康飞副支队长解释说,网络投资诈骗过程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从上至下一般分为股东、分析师、操盘手、代理商、业务员等层级。
       “股东”是犯罪团伙的组织者,也就是幕后老板。他首先会去注册一家空壳公司,花费10万—15万元购买交易平台软件,然后租用服务器维护,在互联网搭建非法交易平台;挂靠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投资”账户;招募、培训“分析师”、“操盘手”、“代理商”、“业务员”等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网页等形式,对外宣传“公司业务”。
       “分析师”负责指导客户进行买卖活动,需具备一定的现货、期货交易知识或操盘经历,能够根据同类商品市值,指挥操盘手通过虚假交易制造较真实的盘面行情;定期向下级代理商及团伙中的其它“业务员”通报未来行情走势,供其视情对客户实施诈骗。
       “操盘手”主要负责依据“分析师”的指挥,操纵虚拟注资的账户,通过虚买虚卖的方式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在吃掉客户资金的特定环节,与客户作对手盘的方式,通过反向操作控制行情走势,致客户资金亏损、爆仓。
       “代理商”负责不断发展下线。“股东”每天将虚构的交易走势、行情发给下级“代理商”,“代理商”据此进行非法交易,诈骗投资人资金。1个“代理商”往往对应多个不同的非法交易平台。
       赚钱交易竟是赌博数字游戏
       据了解,网络投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每2至3个月就关闭已获利的非法交易平台和虚假商务公司,改头换面重新开张继续行骗。多数受害人遭受亏损后,一直误认为是正常的市场波动,损失数十万浑然不知上当受骗者比比皆是。大量受害群众在警方调查时,仍认为是投资失败因而自认倒霉。
       他们不知道,这是一个猫腻重重、只有赢家的游戏,黑平台可以随意操纵现货交易价格,人为制造盈亏,他们永远不可能赚钱。
       “正规的现货交易如农产品、贵金属必须要有存储,可以直接提到现货。但黑平台诱骗被害人到其提供的现货交易平台上投资农产品、化工产品等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现货,后利用平台上虚假的现货交易价格走势图指导被害人投资,一切都只是一个数字游戏。”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长王胜甬说。
       黑平台与正规现货交易的另一个重大区别是正规平台和客户之间是不发生关系的,是客户与客户之间在平台上交易。但黑平台不同,平台提供者是他,隐匿的大客户也是他,所以投资者亏的钱就是黑平台赚的钱。
       那么,究竟怎样让受骗的投资者亏钱呢?
       犯罪嫌疑人张某是一个主营人参、鹿茸等农产品名为“宁夏伊航商品交易市场”的黑平台雇佣的操盘手。在重庆市九龙坡看守所,他告诉记者,自己的职责之一就是在客户盈利时收到老总指令后冻结客户账户,使其买入之后不能正常卖出,然后再由其他操盘手将价格反向拉大,使客户的实际盈利变成亏损。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网安支队副支队长赵庆介绍,除了张某提到的“延时”操作,警方在办案中发现还有另外4种常用方法:
       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虚拟账户,进而对该账户虚拟注资,进而通过虚拟资金控制交易行情,致使受害人亏损;放大交易杠杆,设置资金放大比例数十或数百倍于受害人的“主力账户”,进而通过放大后的资金优势操作、控制市场行情,使受害人亏损;进行“滑点”操作。按照商品的正规交易盘买卖,但在客户的成交金额上进行少量的增、减,使客户少盈利或多亏损,从中牟利;代客频繁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
       “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嫌疑人都能在交易平台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便衣侦查大队大队长郑敏宏解释说,投资者相当于亮着底牌在与犯罪分子赌博,其结果必输无疑。在交易的过程中,被害人的钱已经从受保护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流向幕后老板的个人账户,此时股东与代理商、操盘手等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坐地分赃。
       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网络投资诈骗嫌疑人往往短期内便可获得巨额利益。据介绍,重庆晨优公司涉及受害人1185人、涉案总金额23900万余元。四川圆通宝公司涉及受害人800余人、涉案总金额1000余万元。
       苏义飞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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