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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青案最新进展检察院申请撤诉(图)
来源: 大状普法   日期:2019-08-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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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日,一张关于备受关注的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林小青一案,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截图,在朋友圈流传,引起了律师圈强烈关注。倘若消息真实,毋庸置疑,这一结果将对律师执业具有重大影响力。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青海80后女律师林小青被指控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引发关注。

女律师被控涉恶犯罪:以诉讼手段敲诈勒索。

4月11日,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的微信文章称,该案系挂牌督办的涉恶案件,也是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全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从各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法律责任、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公诉意见,16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为由招揽到客户。在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收取上述各种费用的名义扣减贷款,使被害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2017年7月,林小青被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检方指控认为,林小青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其中,因被害人罗乐自行拆除安装在车上的GPS,被宋望舟等人认定违约,被告人林小青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罗乐实施敲诈勒索。”起诉书中如此表述。起诉书认为林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诉讼勒索被害人罗某,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经过媒体披露后,在律师群体引发争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怎么定性为同伙犯罪?提起诉讼被认为是敲诈勒索的手段,是否合适?如何界定律师执业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边界?

全国律协关注,指派甘肃省律协会长前往旁听。

据上游新闻报道,一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分所林小青律师因律师执业行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情况通报》在网上流传,记者经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求证,证实了这份《通报》的真实性。《情况通报》称,在2019年初本案发生后,律所派专人前往当地,委派辩护人为林小青做了无罪辩护。在开庭之前,大成律所紧急向全国律协求援,全国律协高度重视,委派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事务所仍将持续一切努力,避免林小青受到刑事处罚,目前仍在坚定跟进各项工作。”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向澎湃新闻证实,他受全国律协指派参与旁听该案审理过程,已经向全国律协会报告了有关情况,相关工作已经结束,除了朋友圈那段话外,不便对案件发表别的评价看法。尚伦生在微信朋友圈中写道:“检察机关其实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体责任人。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依法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正常、正当法律服务的律师,定性为参加恶势力集团犯罪,并认为提起诉讼也是敲诈勒索的手段。我不知道公诉人对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了解多少?我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如何界定律师执业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边界的?当律师的服务行为按照行政规定、行业规范都不能责难的情况下,又如何成立犯罪呢?三级检察机关如何高度重视不是关键,关键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能贪多求大降低认定标准。”据上游新闻报道,一份《青海省律师协会关于对林小青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发至西宁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组织部分协会领导和专委会成员讨论研究后,一致同意你会关于对林小青辩护人对其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做无罪辩护的意见。”

庭审争议焦点:律师系正常执业,还是为犯罪提供帮助。

从该案起诉书和律师辩护意见书梳理发现,双方对多个情节定性存在争议。公诉人认为,2017年7月,林小青被青海合创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因其为犯罪提供帮助,公诉方将其列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犯。林小青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之前,应该认识到青海合创公司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不合法,就不应与该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如果是在律师业务范畴内,即便律师帮了罪犯,依法也不能将律师行为认定为犯罪。”林小青辩护律师辩护称,要认定律师和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首先,律师要知道当事人正在进行犯罪,并帮助当事人做出超出律师业务范畴的事,如指挥组织、出谋划策、参与暴力行动等。

公诉人认为,林小青是青海合创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应该对该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该发现该公司犯罪事实。辩护律师则认为,常年法律顾问是按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不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任何时候,没有任何权力对自己的委托人的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据公诉人指控,青海合创公司将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的名牌摆放在该公司催收部,客观上对内部员工起到心理暗示作用,对外部客户产生心理强制,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林小青辩护律师则认为,林小青为青海合创公司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该公司将这一事实公示,并不具备违法性。公诉人认为,作为青海合创公司法律顾问,林小青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被害人罗某实施敲诈勒索。而林小青辩护律师认为,敲诈勒索都带有非法性,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是合法表达,不具备非法性。民事诉讼不具备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和“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式。林小青基于涉案公司提供证据判断进行诉讼,是正常的律师诉讼代理业务。

林小青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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