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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个虚假诉讼监督案例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2019-05-23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2018年11月初,最高检着手围绕虚假诉讼类监督案件制发指导性案例。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最终筛选出5件案例。2019年4月22日,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正式发布。

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检察机关办理的五个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例(检例第52—56号)。分别是:(一)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2号)。广州乙置业公司为侵占国有资产,分别与国有企业甲农工商公司下属企业签订金额为251.846万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虚构债务,骗取法院生效支付令,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低价评估,以物抵债,造成价值一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经检察机关监督,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二)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甲商贸公司与乙投资公司合谋,伪造《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并将其他业务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作为支付定金1475万元的证据,由甲商贸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950万元,企图达到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后又与承办法官合谋取得调解书并快速执行完毕。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撤销了调解书,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三)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4号)。甲实业公司董事长高某为逃避债务,与郗博等七人合谋,虚构甲实业公司向郗某等七人借款的事实,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对虚构的借款事实进行公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参与债权分配。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裁定对案涉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高某等四人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种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四)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5号)。王某兴为实现其出借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共同伪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及其妻子女儿等414700元工资款的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罔顾事实,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发现该虚假诉讼案后,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王某兴、王某福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明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五)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6号)。熊某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被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周某伪造原告熊某诉状、假冒熊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虚假诉讼,并伪造证据材料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检察机关抗诉后,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调解书,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决定对周某予以民事制裁,并对一审法官给予撤职处分。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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