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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捡到一条流浪狗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图)
来源: 紫牛新闻   日期:2020-06-09   阅读:

       夫妻捡到一条“流浪狗”竟是警犬 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办案民警告诉应女士夫妇,此前已有人因为该狗而被刑事处罚过。应女士夫妇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该警犬身上并无任何犬类身份信息,而且在他们办完取保候审手续从派出所出来时,又看见该警犬在相同的地方翻垃圾。
       近日,浙江金华的应女士在网上发帖称,她们夫妻二人因为救助了一条德国牧羊犬而遭遇刑事立案,目前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生活受到诸多干扰。

       应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今年6月的一天,她与丈夫晚饭后出门,看见一只德国牧羊犬在垃圾桶旁翻垃圾,自己看了很可怜,因为平时经常救助小动物,所以便将其带回了家。没想到几天后,当地派出所找上了门,警方说这是警犬,他们的行为属于盗窃。

       办案民警告诉应女士夫妇,此前已有人因为该狗而被刑事处罚过。应女士夫妇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该警犬身上并无任何犬类身份信息,而且在他们办完取保候审手续从派出所出来时,又看见该警犬在相同的地方翻垃圾。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中要求,全国实行统一的警犬档案、身份管理;警犬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及时、科学、安全的原则。警犬应当随警作战。那么该警犬为何会独自外出,又两次被盗呢?

       10月9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上了该事件的当事人应女士,她向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6月28日晚饭后,我和丈夫出门路过政和街,偶然发现有一只德国牧羊犬在翻垃圾,那只狗很瘦,看起来很可怜,我们就把它带了回去。没想到几天后,辖区多湖派出所民警找到了家里,说我们是盗窃警犬。”

       应女士后来得知,垃圾桶上方有一个监控,警方根据监控锁定了电瓶车号继而找到了他们。应女士说,捡狗的过程全程没有强制拽狗的举动,只在它上电瓶车的时候,她的老公托了一下狗的前脚,狗就自己上了车。“回家后,洗澡喂食喂水查找项圈,都没有找到原主人的信息。”

       应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自己之前经常有救助小动物的经历。“我们以前一直会救助流浪狗,流浪猫。当时是产后四个月,因为怀孕生子的缘故,之前救助过的狗已经悉数送到山里自费托朋友喂养了,期间还因为环境的不适应跑丢了3只。”

       应女士说,因为之前有过捡到狗报案未被受理的经历,所以这次捡到这条狗也没有当一回事并没有报案。恰巧那几天,她的丈夫接了一些雕刻的活,为狗寻主的事就暂时拖着了。没想到几天后,就被警察找上了门。

       “当时并不知道是警犬,以为解释清楚就好了,没想到摊上大事”,应女士觉得很冤枉,本来是救助却变成了盗窃,“现在还有人指着我们,说我们是偷狗贼夫妻。”

       7月2日凌晨,她做了第一份笔录,上午交钱取保候审。应女士觉得还有件事让他们很气愤:“当我们从派出所出来后,又看见那只狗在相同的地点翻食垃圾,当即拍下了视频。”

       应女士向紫牛新闻记者说,这事情本来并不复杂,以为自己能够说清楚,因为事发现场有一个监控探头,能看出狗是在翻垃圾,而且她本人也有多次救助狗的经历。紫牛新闻记者从应女士微信朋友圈中,确实看到此前她有发过捡到小猫、小狗的图片。

       从应女士的朋友圈中可见她经常救助流浪猫狗,“但事情过了几个月,仍然没有解决。如果民警走访调查不难查证,但办案民警始终认为我们夫妻二人就是看中了这只狗的价值,想据为己有。”

       应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自己家庭条件很好,没有必要去偷狗。“我们家里做雕刻生意,有车有房子,家境殷实,怎么会为了这点钱去偷狗呢。”应女士目前已聘请了律师,委托律师递交了财产清单,希望能证明他们不至于去偷一条狗来卖。

       现在,令应女士夫妇感到无奈的是,虽然聘请了律师,但事情拖了很长时间还是没能解决,他们的正常生活已经因为此事受到了干扰。“我们现在还属于犯罪嫌疑人,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我们的生活受到了极大地影响,因为做生意平时需要出差,但我们现在哪儿都去不了。”

       已有两人因盗窃“老三”被刑事处罚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牧羊犬“老三”已不是第一次被人带走了,此前还有两人因它被处以刑事处罚。

       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显示,2018年5月31日晚8时许,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多湖派出所饲养的德国牧羊犬“老三”在多湖派出所北侧路口放风,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发现,两人合谋准备将该德国牧羊犬偷回家饲养,后采用吹口哨、召唤等方式将该德国牧羊犬盗回家中。经鉴定,被盗德国牧羊犬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被盗德国牧羊犬已被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紫牛新闻记者通过查询获悉,2001年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对警犬的组织管理、警犬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使用警犬技术从事警务活动的主体; 第十二条规定,警犬技术人员可以由文职或者其他辅助人员担任。除在人民警察带领下,不得直接从事执法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警犬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及时、科学、安全的原则。警犬应当随警作战。

       10月9日,紫牛新闻记者致电多湖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派出所确实有一条名叫“老三”的德国牧羊犬,当记者询问该狗是否是警犬时,也得到了肯定的回答。记者询问此前该警犬是否被偷过时,该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这么一回事,但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并建议记者向分局政治部了解。

       随后,记者联系上金东分局政治部马主任,希望了解警犬“老三”的基本情况及平时管理的具体措施。马主任表示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后再回复,但具体回复时间不好确定。10月26日下午,紫牛新闻记者又联系上马主任,对方表示这段时间在外培训,是让别人来问这件事的,她要先询问,但截至发稿时,紫牛新闻记者仍没得到回复。

       紫牛新闻记者|陈勇 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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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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