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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鹏卖两只鹦鹉一审判刑五年上诉改判二年(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30   阅读:

       案发近两年后,深圳“鹦鹉案”迎来终审宣判。从该案被告人王鹏辩护律师徐昕处获悉,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两年。此前,王鹏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判对王鹏量刑过重,王鹏所提请求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多提王鹏无罪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深圳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王鹏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王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下午两点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两年前的“鹦鹉案”终审宣判。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某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发后,警方还从王某家中查获45只鹦鹉,也都属保护物种。

  去年5月,深圳宝安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为,王某售卖两只小太阳鹦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45只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罚。王某不服上诉。

  去年11月,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两只“小太阳”鹦鹉是否属于《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此前,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出了“属于”的判定。而王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擅自所做扩大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深圳中院曾先后两次申请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那么,今天的判决最终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定?

  “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因为个头不大,性情温顺而得到很多养鸟爱好者的青睐。在深圳工作的王某,因为卖了两只自己饲养的小太阳鹦鹉,去年5月,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5年,并被处罚金3000元。根据宝安区法院查明,2016年4月初,王某将自己孵化的两只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王某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这些鹦鹉都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当中的。

  一审判决后,王某一方提起上诉,经过为期近一年的审理,今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进行终审宣判。王某的妻子任女士说,与一审的审理过程相比,在近一年,案件有一些新的变化。原来一审只有五本案卷,后面检察院补充了三十六本,从他补充证据就能很明显地证明,一审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否则二审时检察院为何能补充三十六本?

  作为被告人的家属,任女士认为,即便补充了这三十六本证据材料,也是问题多多。比如,至今公诉方所提交的证据,都无法证明,用来定罪的鹦鹉,就是丈夫王某所饲养的。

  任女士认为,本案争论的焦点其实很简单:经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还属不属于法律所规制的野生动物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宝安区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鹦鹉虽然是人工驯养,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擅自所做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从法理上来讲,法院不应当适用。因为它把驯养繁殖的动物直接解释为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是和刑法相抵触的。

  据徐昕介绍,其实早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作出过一个复函。徐昕说,法研[2016]23号文件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要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徐昕昨晚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称,作为辩护人,他认为,被告人王某无罪的事实和理由是充分的,认定王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成立,一审法院用来定罪所适用的法律错误,王某的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徐昕解释说,因为这个罪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何物种,必须明知它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王某其实并不知道他养的鹦鹉是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且一般的公众都不太可能知道,因为市场上普遍都有出售,王某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作为被告人王某的妻子,任女士表达了自己的愿望,“案卷里面这个证据链是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达不到定罪的标准。期待深圳中院有作为、有担当,勇于纠错,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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