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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于欢二审可能改判刑期 非法讨债涉嫌黑社会犯罪(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5-28   阅读:

      2017年5月27日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图为上诉人于欢二审庭审现场。

       这两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同一个案件--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母子被要债者催款上门,威逼要债。期间,要债者以极其不堪的手段侮辱苏银霞,包括:裸露阴茎在苏银霞面前对其羞辱、用鞋子捂住苏银霞嘴、打于欢耳光、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播放黄色录像、脏话辱骂等。

      儿子于欢则亲眼看见母亲受辱且求助无门,拔刀刺向催债人,致使一名催债人死亡。2017年,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称“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事件一经报道,引得舆论爆炸,纷纷为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声援。看到家人受到伤害是否应该出手保护,如果你是于欢,又会如何做呢?一系列的问题在网络中引发讨论....

       在全国网友的共同呼吁下,山东辱母杀人案终于出现重大转机,在继最高检强力介入此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昨日亲赴山东调研,给辱母杀人案带来重大转机!最高检、山东相关部门紧急联动,对此案展开督办,出警警察也因为严重失职被立案查处!11名上门讨债者除死伤者外,以涉嫌黑社会犯罪全部被抓获归案。

      窦文涛:在香港隔岸观火其实两地的司法不完全一样,但是会有一些我觉得我们跟他们内地媒体相比就有一个特别不同的一个感受,你比如说这个事要是在香港比如说有一个香港的律师还专门发了就是整个辱母杀人刺人案这个案子,如果诸多细节假如这个案子发生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一位香港律师讲,我跟你随便讲两条你就觉得非常有意思,第一放高利贷在香港构成犯罪吗?他说根据放债人条例第24条规定,就是香港的,就是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贷款利率贷出款项即属犯罪,在香港就是俗称的放贵利,就是犯法,最高判罚罚款十万,入狱两年,而且放高利贷在香港是刑事责任不是民事问题。

      昨日,警方在山东省高院附近维持秩序。当天,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全程直播了庭审过程。
       争论焦点围绕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昨天山东高院发布的消息,合议庭由山东省高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吴靖、审判员刘振会、王文兴组成,吴靖担任审判长。
       庭审现场,辩护各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其中,辩护人一方认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制;检方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未认定防卫,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检方表示,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
       2016年4月14日21时53分起,杜志浩等8人相继进入接待室继续向苏银霞逼债,并先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收走,随后,杜志浩将烟头弹至苏银霞身上,辱骂苏银霞,褪下裤子暴露下体左右晃动,最近时距离苏银霞约30厘米。后杜志浩又向于欢发出“啧啧”唤狗声音进行侮辱,以不还钱还穿耐克鞋为由扒下于欢一只鞋子让苏银霞闻,苏银霞挡开后,杜志浩又扒下于欢另一只鞋子扔掉。杜志浩继而扇拍于欢面颊,杜志浩及其同伙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期间,杜志浩还以苏银霞、于欢本人及其姐姐为对象,进行辱骂,内容污秽。
       检方表示,本案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实施认定不全面:一是没有认定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检方称,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焦点
       1、案发前于欢有无被打
       昨天庭审中,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案发前,于欢是否遭受了讨债人殴打。
       辩护人对于欢发问时,于欢称在民警到达前,讨债方“打我头,扇我耳光,有一个人用脚踢我。是杜志浩打我耳光的。”并且在公安离开接待室后,讨债人又对其进行殴打。
       民警走之后,“我印象中有七八人围着我打,我拿刀之后,对他们说别过来,杜志浩说你小子弄死我,我就弄死你。我第一个捅的应该是杜志浩。”
       基于讨债人的行为,对于造成一死两重伤的后果,于欢认为“这是合理的自卫,不构成犯罪”。
苏银霞在出庭作证时,描述了杜志浩等人在办公室的行为,其中包括骂于欢,“揪我儿子头发,抠眼睛”。
       杜志浩的司机郭彦刚在出庭作证时则称,民警走之后,没有人殴打于欢。
       庭审现场,检方在宣读、出示证据阶段称,关于案发当晚讨债人员的不法行为,一审判决作出了概括认定,即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于欢二人有侮辱言行。经二审审查,应当增加认定不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细节,即讨债人员收走苏银霞、于欢二人手机,向苏银霞身上弹烟头、暴露下体、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用污秽语言对于欢、苏银霞进行辱骂等。
       其中,检方播放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了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的处置情况,以及于欢、苏银霞欲出接待室被阻拦等事实。检方还播放了于欢捅刺严建军、郭彦刚的视频动图,视频显示于欢在捅刺二人时,并未有人对于欢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
       2、苏银霞是否受讨债人侮辱
       在接受检方讯问时,于欢描述了现场苏银霞遭受侮辱的情节。
       于欢称,“4月14日当天,杜志浩用手打我耳光,李忠踢我小腿,杜志浩把我的鞋脱下来让我母亲闻,贴到我母亲脸了,脱了两只鞋。还有杜志浩脱裤子,对着我和母亲、马金栋露下体,主要对着我妈,因为他离我妈最近。他当时就对着我们四人来回转身子,离我妈距离20-30厘米,没有碰到。杜志浩还辱骂我们家所有女性。杜志浩还向苏银霞的肩部弹烟头。”

       苏银霞在出庭作证时也提到,吃完饭后讨债的人就全部进入办公室,其中杜志浩坐在苏银霞北边,进来以后就开始骂。然后他就脱下他的裤子把大腿露出,生殖器都露出来了,靠近其右胳膊。
证人杜建岗出庭作证,在接受检察员发问时他承认,案发当晚民警到达前,接待室内有人对苏银霞母子进行言语侮辱。他还称,杜志浩脱裤子前后没多长时间,很快就把裤子提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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