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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刑初119号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31   阅读:

审理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甘0402刑初1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19-08-28

审理经过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姜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1用本人及其妻子李某1的个人信息,在银盛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等网络支付平台办理了7部POS机,又将魏某1办理的1部POS机也拿到其家中,然后用其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及李某1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建设银行卡、魏某1的建设银行卡与上述POS机绑定,后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上述绑定的POS机通过转账等方式给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并从中收取1%-1.5%的手续费,经甘肃中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1为他人代还信用卡1334次,累计还款16071053.26元,被告人杨某1从中获利2万余元;另外,被告人杨某1为实施上述行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3张,储蓄卡2张。

2018年4月8日23时5分许,被告人杨某1醉酒后驾驶×××号奥迪小轿车,沿白银区建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建104处门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1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3mg/100ml。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1、魏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与辩解;甘肃中盛司法鉴定所、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无视国法,未经许可以虚拟交易方式为他人代还信用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违法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杨某1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以非法经营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其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无异议,但认为杨某1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关于量刑方面:1、杨某1构成自首;2、杨某1的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3、杨某1认罪态度好;4、一张废卡、一张杨某1妻子的卡不应当计入;5、杨某1获利2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1用本人及其妻子李某1的个人信息,在银盛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等网络支付平台办理了7部POS机,又将魏某1办理的1部POS机也拿到其家中,然后用其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及李某1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建设银行卡、魏某1的建设银行卡与上述POS机绑定,后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上述绑定的POS机通过转账等方式给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并从中收取1%-1.5%的手续费,经甘肃中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1为他人代还信用卡1334次,累计还款16071053.26元,被告人杨某1从中获利2万余元;另外,被告人杨某1为实施上述行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3张,储蓄卡2张。

2018年4月8日23时5分许,被告人杨某1醉酒后驾驶×××号奥迪小轿车,沿白银区建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建104处门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1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3mg/100ml。

经审理查明的第一起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基本情况及登记表、户籍证明一份:证明杨某1身份情况及其出生于1986年1月2日犯罪时年满18周岁

2、靖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明从杨某1处依法扣押的POS机、信用卡、手机、签购单打印纸、记录本、密码器、信用卡。

3、李某1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邮储银行尾号5376银行卡、浦发银行尾号2106银行卡、浦发银行尾号3820银行卡、建行7711银行卡复印件。

4、魏某1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兴业银行尾号4105卡、招商银行尾号8366卡、建行尾号9444卡复印件

5、到案经过,证明杨某12018年7月27日经传唤至靖远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搜查工作。

6、涉案POS机情况,证明:(1)、星驿付POS机(00000302J8NL00344297);商户白银远经达汽车销售中心;办理人杨某1,所有人杨某1,银行卡×××,数额1091008元;(2)、银盛支付POS机(S/N:73190189);商户景泰县兴鑫元修理厂;法人王兴江;办理人杨某1,所有人杨某1,银行卡×××,数额2234983元;(3)、银盛支付POS机(S/N:Q1NL13131677);商户靖远有强建材经营部;法人高某1;办理人杨某1,所有人杨某1,银行卡×××,数额6693129元;(4)、银盛支付POS机(S/N:73174157);商户甘肃润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魏长银;办理人魏某1,所有人魏某1,银行卡×××,数额960228.9元;(5)、通联支付POS机(G3000B21271);商户甘肃中通鑫博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裘建华;办理人李某1,所有人李某1,银行卡62179988240001205376,数额304670.5元;

(6)、瑞银信POS机(机器号:G20043F4911);商户白银市伊锦珠宝;办理人杨某1,所有人李某1,银行卡×××;(7)、瑞银信POS机(编号:000024025311830022487486);商户白银市白银区麦青小吃店;办理人杨某1,所有人杨某1,银行卡×××,数额一共9419715元;(8)、乐刷POS机(901706159899893324)白银区志军珠宝名店,办理人杨某1,所有人杨某1,银行卡×××,数额269860元。

7、办案说明,证明(1)、办案机关负责办理的杨某1非法经营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民警依法从杨某1处扣押一部USAPAYPOS机,编号(19817010319892),经民警向中国银联甘肃分公司工作人员核实,扣押该设备属环汇公司生产的型号M198个人支付终端,该个人支付终端使用前需手机下载第三方支付f台A**程序,使用个人实名信息及银行卡信息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总,使用手机与该支付终端蓝牙连接后,刷卡使用。经民警检查杨从杨某1处扣押的两部手机未发现支持该支付终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A**程序。(2)、办案机关负责办现的杨某1非法经营案、杨某1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经比对甘肃中盛司法鉴定所,2018年11月4日出具的甘中盛司会鉴字[2018]第043号鉴定意见书中,POS机刷卡人员名单,我队对已询问人员进行梳理,将相关证人询问情况附表1,其余证人因电话无法联系、在外地生活等原因未进行询问。(3)、负责办理的杨某1涉嫌非法经营案、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民警依法从杨某1处依法扣押银行卡共计56张,其中借记卡8张,信用卡48张(杨某1本人6张),杨某1持有他人42张信用卡(其中一张信用卡重号),杨某1持有他人信用卡情况。(4)、办案民警已对持卡人蔡某1、曹某、冯某、高东样、李某2、马某1、邵某、杨某2、李某1、张某1、张某2、赵某、仲某进行询问并核实情况。(5)、负责办理的杨某1非法经营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对杨某1讯问过程中,杨某1供述:朋友赵彦南使用过其持有的一部商户名为靖远有强建材经营部和一部商户名为白银市景泰兴鑫元修理厂的POS机。经核实赵彦南、男性、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区,犯罪嫌疑人赵彦南因2017年3月至10月期间,以代还信用卡、朋友开店使用资金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林某现金97万余元,后携款逃匿,2017年12月2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列为上网逃犯追逃,现未抓获。(6)、办案机关办理的杨某1非法经营、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对证人拓某询问,其陈述名下办理的卡号×××的工商银行卡,交给何人使用记不清;证人张某3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经与王某1前妻陈雯联系,其称在西安无法配合调查;张某4等人通过杨某1持有的POS机刷卡金额经整理制造相关电子表格已刻录并附卷。

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对杨某1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OPPOR11手机一部基本信息拍照,调取手机报告,并刻录为杨某1非法经营案DVD光盘。


本院认为

9、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杨某1于2007年10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0、释放证明书,证明杨某1于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2016年2月份我和杨某1结婚,2016年我在白银邮政银行以我本人信息办理一张卡号×××的邮政银行储蓄卡,2017年6月份我在白银建行用我身份证办了一张卡号为×××的建行储蓄卡,卡办好后都是杨某1在使用。结婚后我就看到杨某1使用POS机帮人代还信用卡刷卡套现赚钱,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懂,也没有参与,他赚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他也不跟我说。2017年杨某1使用过我名下建行尾号7711信用卡、尾号3820浦发银行信用卡、尾号9202浦发银行信用卡、尾号1159工行信用卡,后来我不在白银居住了,我就把这几张信用卡带走了。

2、证人魏某1证言,2016年10月我提供资料给银盛公司业务员并交了400元费用办理了一台P**机,S/N码为73174157,办好后POS机用于企业经营。一个月左右,我把机子借给我朋友杨某1使用,每次我绑定机子的银行卡有入账款项,我都转到他一张建行尾号0015的银行卡上(有几次POS机入账后我转到他指定账号上),后来我知道他用来帮别人代还信用卡,我让他还回来,杨某1说自己不用了,之后我绑定POS机的银行卡再没有收到入账款项,POS机放在杨某1处一直没有取回,我没有从他那里得好处,没有介绍人找杨某1刷卡套现。我自己办理的尾号8366的招行信用卡、尾号4105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尾号6973的工行信用卡是我自己使用,杨某1帮我代还过这3张卡,扣了手续费。

3、证人高某1证言,2012年我注册经营靖远有强建材经营部,我是法定代表人,地址在靖远县乌兰镇风雷街新华宾馆楼下,2017年5月份注销。2014年我使用该经营部信息在邮政银行办理过一台P**机使用,除此之外再没有办理过其他银行POS机。我没有出借过该经营部资料为他人办理POS机,不认识杨某1,没有从银盛支付公司办理过POS机。你们出示的有我签字的协议都不是我本人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能是有人盗用的。

4、证人张某5证言,2016年10月,杨某1提供了靖远有强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高某1身份证、杨某1身份证、杨某1建行尾号0015银行卡、高某1授权书办理一台银盛支付有限公司POS机,签订了协议。POS机商户号是826824172730000,结算账号是杨某1建行尾号0015的银行卡。

5、证人万某证言,2018年1月我由于无力偿还透支的信用卡,经朋友介绍有了杨某1电话,我们联系加了微信,将代还信用卡的事情商量好,杨某1第一次代还了15200元,第二天我又在杨某1处使用这张信用卡套现了1000元;第二次代还在2018年3月份,代还了15500余元;2018年4月1日,我在杨某1处用信用卡套取了1100元现金;2018年5月1日,我在杨某1处套取了800元现金;2018年6月11日,我在杨某1处套取650元现金;2018年6月30日,我在杨某1处代还了5100元,这样下来我在杨某1处套取现金加代还累计金额是39350元,6月份以后我就联系不上杨某1了。当时我和杨某1在微信上约定套现或代还1万元,收取200元手续费,手续费我都是事先通过微信转账向杨某1支付的。尾号为6148的信用卡第一次找杨某1代时就放在杨某1那里一直没有取回来过。

6、证人王某2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是我的,我没有在杨某1处套刷过现金和代还过信用卡,2017年3月份是我朋友使用我信用卡在杨某1处代还。2016年的时候我朋友想找我借些钱,当时我手头也没有现金,就将我尾号为4516的的公务卡借给他用了,后来我出差需要用公务卡,我朋友当时资金也紧张,就找杨某1代还了,这个事情我朋友在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的时候就告诉我了,所以我知道这件事情,我记得当时代还了14500元,第二次是大概过了一个月,还是为了代还信用卡,在杨某1处刷了14000元,我知道的就这两次。

7、证人冯某证言,卡号为×××的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都是我的,这两张信用卡都在杨某1处代还过。2016年的时候我有急事需要用钱,就将我尾号为3674的信用卡透支使用了,到还款日的时候钱比较紧张,我同事就给我介绍了杨某1,杨某1就帮我代还了,第一次代还金额是15300元。从这以后杨某1就一直帮我代还信用卡,时间长了之后我也对杨某1比较放心,就将这两张卡放在杨某1处,由杨某1代还我尾号为3674及尾号为8461的两张信用卡,这两张信用卡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杨某1处累计代还307397元。杨某1是我同事介绍的,手续费我记得是代还1万元收取150元。手续费刚开始是给现金,后来都是直接在代还款里面直接扣,具体向杨某1支付了多少手续费我记不清了。

8、证人滕某1证言,卡号为×××的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都是我的,2017年7月,由于我没有及时收到货款没有办法偿还之前透支的信用卡,我的一个朋友就将杨某1的联系方式给我了,说这个人是专门代还信用卡的,我就通过电话联系了杨某1,电话里我们将代还信用卡的事情商量好后,就去白银市西部大市场见到了杨某1,见面后杨某1当场就将我的两张信用卡用pos机代还了,我在收到还款短信后就走了,我记得当时代还了大概是7.4万元;到2018年的时候,还是因为我的一些货款没有到位,我就继续找了杨某1代还了信用卡,还是我持有的这两张,这次代还了大概是7万元,我就找杨某1代还了这两次。第一次1万元收取200元手续费,第二次1万元收取120-150元手续费。

9、证人杜某证言,卡号为×××的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都是我的,信用额度都是1万元,我在杨某1处代还过我持有的这两张信用卡。2018年1月份,我因经营个体店需要资金周转将我尾号为2747的信用卡预支了,后来这张信用卡到期后我由于资金紧张,就找了杨某1帮我代还信用卡,这张卡我记得代还了9900元。过了两天,我在杨某1处又代还了尾号为2747的信用卡,代还金额为9570元。代还信用卡1万元收取120元手续费,我直接给杨某1支付了现金,这两张信用卡都是我一直在使用。我还用我朋友白仲伟的两张信用卡在杨某1处代还过,一张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这张信用卡我代还9985元;一张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代还了将近1万元,还用我朋友陈青青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的卡在杨某1处代还,金额10980元。

10、证人高某2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是我个人在白银市申请的信用卡,额度是2万元。我没有在杨某1处套现或代还过,是我朋友用了我信用卡,到期后我朋友也还不上,就带着我去杨某1那里代还了一下。2017年2月份,我朋友急用钱就临时用了我的信用卡,后来信用卡还款时间到了,我朋友没有办法及时向银行偿还之前透支的款项,就找了一个叫杨某1的人,这个人是专门做代还信用卡的。具体什么地方我忘了,我和我朋友等到杨某1后,杨某1当场就用pos机将我的信用卡代还了,代还的金额是13000元,代还完后我就走了,后来我朋友也将透支我信用卡的钱向我还了。我不知道杨某1是如何向收取代还信用卡手续费,手续费是我朋友出的。

11、证人李某3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是我申请办理的,额度是5万元。我没有在杨某1处代还过信用卡,但是我的这张信用卡结我同事借过,是我同事找杨某1代还的。我是做保险工作的,我们的信用卡由于业务需要,经常会同事之间倒换着用,2017年1月份的时候我同事因业务需要就将我尾号为5417的信用卡先刷了,后来还款时间到期后我同事没有钱偿还我的信用卡,就给我说他找了一个叫杨某1的人可以代还信用卡,我就同意了。第一次代还应该是2017年1月25日,代还金额是25800元,这张卡将近一年的时间都是我同事找杨某1代还的,这一年代还款的时候我都会受到银行向我发送的还款短信,累计金额大概有37万余元。到2018年1月份,我同事将这张信用卡透支的金额向银行偿还清楚后就将这张卡还给我了。我在今年的3月份就将这张信用卡注销了。手续费是我同事支付的,具体支付了多少我不知道。2017年之前,这张卡一直是我持有并使用,就是在2017年的时候借给同事使用。

12、证人田某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卡号为×××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卡都是我的。2017年4月份,我资金比较紧张,没有办法向银行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我一个朋友就给我推荐了杨某1,说这个人是做信用卡代还的,我就和杨某1打电话联系了一下,具体在什么地方我忘了,反正最后是在杨某1的车上,杨某1帮我代还了尾号为4693的信用卡,金额是1万元,代还完后手续费就用我尾号为4806的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卡刷了,收取了100元的手续费。

13、证人梁某证言,卡号×××的光大银行卡是我申请的,2016年我朋友需要钱,我没有现金,我朋友说他找到一个叫杨某1的人,这个人是专门做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我就拿着尾号为5902的信用卡到了我朋友那里,后面杨某1来了后就用pos机就从我的信用卡刷了10100元,刷完后就走了,我朋友用完钱及时向我还了。我不知道杨某1是如何收取代还信用卡和信用卡套现的手续费,杨某1是我朋友联系的,我只是带着我的信用卡去刷了这笔钱,刷完卡后杨某1将这笔钱直接给我朋友了。这张信用卡在2016年11月的时候,因为这个信用卡的手续费太高了,我将所有的钱都向银行偿还后,就将这张卡注销了。

14、证人龚某证言,卡号为×××的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是我媳妇王菲菲的,但是一直是我持有并使用。2018年3月份,我由于无法偿还之前透支的信用卡,我弟弟的同学杨某1正好事做代还信用卡,我就将杨某1约出来将这件事说了一下,杨某1就帮忙给我代还了一下。第一次代还是在2018年3月份,代还的是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1734的信用卡,我记得刷了两笔,金额是85000元;第二次代还是在2018年5月份,代还的是兴业银行尾号为6101的信用卡,代还金额为48000元,我就让杨某1代还了这两次。这两次都向我收取手续费代刷1万是80元手续费。

15、证人蔡某2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是我,我朋友拿着我的信用卡使用过一段时间。我不认识杨某1,2017年3月4日刷卡的话应该是我朋友张信科刷的,因为在2017年4月份我才将我的信用卡要回来,那个时间段是我这个朋友在使用我的信用卡。×××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是我的。

16、证人苏某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都是我个人申办的,2017年11月份的时候,我用这两张信用卡刷卡装修新房子,还款日期到后资金比较紧张,朋友就帮我找到了杨某1,通过朋友我知道杨某1是做代还信用卡的,我就在杨某1处代还了几次信用卡。第一次代还是在2017年11月25日,杨某1帮我尾号为3756的信用卡代还了24260元,帮我代还了几次后到2018年4月份,杨某1帮我代还了尾号为8193的信用卡,这张卡也还了几次,具体的数额我记不清了,但是我知道这两张信用卡累计在杨某1处代还了大概有18万元。手续费当时商议的是代还1万元收120元手续费,具体给杨某1付了多少的手续费我忘了。尾号为8193的信用卡已经注销了,在没注销前一直是我自己在使用。尾号为3756的卡我已经向银行挂失了,现在还没有收到新卡。

17、证人雒某1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是2015年单位给我个人申请办理的公务卡。2016年的时候我们用我的信用卡透支装修了房子,到还款的时候手里没有现金了,我老公吴增洋就找到了杨某1,在他那可以代还信用卡,我记得当时应该是代还了1万余元。(手续费我老公吴增洋当时给我说了,我记得大概是120元-200元之间,这都是2016年的事了,具体的我实在想不起来了。我的这张卡平时就在家里放着,就我和我老公偶尔用一下。

18、证人畅某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是我的,但是在2017年这张信用卡到期了,我就去银行换了一张,现在卡号为×××。2016年年底的时候,我哥买房子需要现金,我朋友李某4就告诉我有一个叫杨某1是专门做信用卡套现的,并且给了我杨某1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联系好后,我就拿着我尾号8899的信用卡和我哥畅锒东尾号为5328的信用卡在杨某1处套刷了大概是4.5万元的现金,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我哥的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卡号为:×××,这张卡是主卡,一直有我哥使用,但是我拿着这张信用卡的副卡,卡号为×××。手续费大概是120元-200元,具体是多少时间太长我忘了。我尾号为8899的信用卡巳经换成尾号为7366了,这张卡一直是由我本人使用,我哥尾号为5328的信用卡由我哥自己使用,但是我哥信用卡的副卡一直是由我保管和使用。

19、证人张某6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是我的公务卡,2017年6月份我亲戚来我家借钱,当时我不在家,我们也没有那么多现金,我媳妇就将我的信用卡借给我亲戚用于资金周转,应该是我亲戚在杨某1处用我信用卡套取了现金。我信用卡的额度是3万元,我亲戚大概刷了29900元左右。后来我亲戚将这笔钱向银行偿还清楚后,我就将这张卡收回来了。我将这张信用卡要回来后,这张卡就到期了,我再向银行申请更换卡后,还没有去领取。这张卡是学校配发的公务卡,平时由我自己保管和使用。

20、证人成某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是我2016年刚回到白银上班的时候在白银市申请的。2017年2月份的时候,我同事临时有点急事需要用钱,我就将这张尾号为6904的信用卡借给同事了,后来我收到一条刷卡信息,上面显示的是靖远有强建材经营部刷2500元,当时我同事也给我打电话说了,就是在杨某1处刷信用卡套现了2500元,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这个是我同事刷的,我不知道有没有收取手续费。这张信用卡还有一张副卡,但是一直是我持有并使用,就给同事借过几次。

21、证人张某7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是我自己申请的。2017年4月,我老公朋友急需钱,但我们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我老公的一个朋友就给我们介绍认识了杨某1,可能是熟人推荐的原因,杨某1当时就给我们刷了信用卡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打到我老公的账户上了,当时刷了18000元。过了大概有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又在杨某1处刷卡套现了17998元,我的银行卡总共就刷了这两笔。我老公温秉珪的信用卡也在杨某1那里刷了几笔。我老公用的是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的信用卡,这张信用卡是和我一起刷的,后面因为我朋友没有办法向我们还钱,我们也没有钱偿还之前套现的信用卡,就在杨某1处又代还了几次,具体代还了几次我忘了,累计金额大概就是4万元。我和我老公第一笔套现时,手续费是1万元100元,后面我老公代还的几笔都是我老公朋友向杨某1支付的。我的这两张信用卡一直由我持有并使用,我老公的信用卡是ETC卡,一直在我们车上。

22、证人汪某证言,卡号为×××的信用卡申请下来我同事张某4使用过一段时间,后来我持有使用。2016年12月14日刷的这笔钱是我同事张某4刷的,具体我不清楚。

23、证人陈某1证言,卡号为×××、×××的两张信用卡我老公申请后一直交给我使用,在我使用期间给我几个好朋友也借过。2016年的时候我们家买了一辆车,当时资金比较紧张,可能托朋友帮我们用信用卡套过现,但是我印象中没见过杨某1这个人,应该是我朋友联系的杨某1,但是这两笔钱我确实用了,用完后我也及时向银行偿还了。2016年的时候我用信用卡的次数太多了,我想不起来是让哪个朋友帮我办的,至于杨某1收手续费的事我也记不起来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的信用卡现在我拿着,中国建设银行的那张信用卡丢过一次,后来我又补办了一张,现在还是我持有并使用。

24、证人张某8证言,卡号为×××的卡和二张建行6221682911695257和62216610********的信用卡都是我办理并自己使用。2017年6月,我在朋友处看到杨某1那里可以代还信用卡,当时我手头也紧张,我就联系了杨某1,当时我们商量代还1万元手续费大概是120-150元,我记得是在九阳大厦杨某1拿出POS机将我的尾号5257、6352的两张信用卡代还了,手续费我用红包代付了,后来时间不长杨某1又帮我代还了一笔,在2018年7月我又找杨某1给我的尾号5257的信用卡代还了2笔。杨某1总共代还了三次,代还金额24136元。手续费大概120-150元,具体我忘了。

25、证人王某1证言,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是2015年左右我办理的,这张卡一直由我前妻使用,我是2018年才使用这张卡的。我不知道这卡是否在杨某1的POS机套现。

26、证人拓某证言,我有张卡号×××的工商银行卡,这张卡我在用我朋友也用过,我没有在杨某1处套现,可能是我朋友刷的。

27、证人牛某证言,卡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6222280038512163的浦发银行的信用卡、6282880031862817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都是我个人所有的。2017年4月份,我朋友找我借钱用,但是当时我没有那么多钱,我的一个同学就告诉我说他认识一个叫杨某1的人,是专门做信用卡套现和代还款的,我就和杨某1联系了一下,用我尾号为2817的信用卡在他那套现了大概4万元。因为是朋友介绍的,再加上那段时间我资金也比较紧张,就用我尾号为1306、尾号2163、尾号2817的信用卡在杨某1处代还,累计金额可能有30万元。我在杨某1处用信用卡套现了1笔,金额是40280元。代还信用卡的手续费大概就是100元-150元,代还的次数太多了,具体的我也记不清楚了。这三张信用卡我已经注销了,但是在注销前一直是由我个人持有并使用。

28、证人关某证言,卡号为×××的浦发银行的信用卡、4270300023975187和6282880013868592的工商银行的信用卡、都是我名下办理的,浦发银行的信用卡今年三月份到期了,我又补办了一张,现在浦发银行的信用卡卡号是:×××。2012年我向浦发银行提交了我本人的身份信息等手续办理了这张信用卡,额度是30000元,2012年我向工商银行提交我本人身份信息等手续办的,2017年10月我将信用卡消费透支,无法按时归还款项,通过朋友介绍我认识了杨某1,我电话联系到杨某1,我向他说明找他代还信用卡后,他让我把信用卡拿到白银区长通厂家属楼附近,见到杨某1之后,他用手机转账的方式将我透支的款项全部还清,然后又拿出随身携带的POS机将信用卡还清的款项全部刷出,这样,我的信用卡就不会产生不良记录。杨某110000元向我收取100元费用,之后我的这三张信用卡都在杨某1处代还过。这三张信用我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份,我断断续续找杨某1代还了六个月,大概给我代还了300000元的透支款项,每10000元向我收取费用100元,向我一共收取了3000元费用,这些费用杨某1直接从信用卡里面刷走。2017年10月我还拿着吕某1的工商银行卡在杨某1处代还过,这张卡是×××,是用吕某1身份证办理的额度3万元。这张卡我找杨某1代还了一次,金额3万元,杨某1还是1万元收取100元,收了我300元。这两张的信用卡的总额度是50000元。卡办下来后由我本人消费刷卡。

29、证人吕某1证言,我名下工商银行卡有两张,一张是公务卡、还有一张卡号×××的信用卡借给我朋友使用,名字叫关某,关某当时借我尾号8382的信用卡时说临时急用,我就借给他了,后来发现在2017年10月底进行刷卡,我想可能是资金紧张,后来就正常使用了。

30、证人吕某2证言,卡号×××的工商银行卡是我朋友刘彩霞办的,我用过。2017年年初的时候,我借我朋友刘彩霞的信用卡,因为急用钱我将卡里面的钱全部透支,3月份的时候,我因无法按时还清信用卡的逾期款项,我知道我朋友杨某1给别人代还信用卡,我找到他之后,他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之后他又通过POS机将还款全部刷出,当时他10000元向我收取100元的费用,我当时让杨某1代还的额度是50000元,我给了他500元的费用。之后的几个月我也找杨某1给我代还信用卡的逾期款项。我和杨某1是朋友关系,我2016年认识杨某1的。这张信用卡从2017年3月份至12月份我断断续续找杨某1给我代还信用卡,每次代还的额度都是50000元,每10000元向我收取费用100元,一共给我代还了六个月的信用卡,共计300000元,向我一共收取了3000元费用。我还拿我嫂子马某2工商银行卡在杨某1代还过,卡号是×××,额度5万元,杨某1每1万元收100元费用,我找杨某1代还七个月信用卡,每次5万元,一共35万元,收了我3500元费用。

31、证人魏某2证言,卡号为×××的兰州银行卡和卡号×××的浦发银行卡由我本人在用。2017年4月我将兰州银行卡的钱用于消费,但手头紧张无法按期还款,我听朋友说一个叫杨某1的专门给人用POS机还款,我就找杨某1,杨某1让我把卡拿到祥和嘉园门口问我兰州银行卡额度,我说是2000元,杨某1说他需要把卡拿回去还,让我用卡时找他要,还要了我50元手续费,他具体怎么还的我不清楚。2017年12月我浦发银行的银行卡到期,因无法还款,我又找到杨某1,把信用卡给了杨某1,又给杨某150元手续费。找杨某1代还兰州银行2000元,浦发银行3000元,一共5000元。这两张卡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32、证人刘某1证言,卡号为×××的中信银行的信用卡、6226500006119816的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卡号为×××的招商银行信,6258212008807072的浙商银行信用卡,6259588707383377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都是我用本人身份证办理的。2014年我在白银办理了这张光大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15000元;2015年我在上海办理了这张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是15000元;2016年我在兰州办理了这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当时的额度是25000;兴业银行的信用卡是我在兰州办理的,当时的额度是25000元;浙商银行的信用卡也是在兰州办理的,额度是25000元;2017年我在兰州办理了浦发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15000元;我当时提交我的身份证等手续办理了这些信用卡,卡由我本人使用。2017年5月因为资金紧张,我将这六张信用卡都透支了,一时没有钱还款,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杨某1,他专门给别人代还信用卡。我就将我逾期的这信用卡拿去让杨某1给我代还。刚开始杨某1的费用是代还10000元,收取150元的费用。之后因我拿去的信用卡比较多,杨某1向我每11000元收取我120元的费用每次我需要代还款时,我通过微信联系杨某1,并和杨某1在白银市长通厂家属院附近见面,我和杨某1见面后,我把需要代还款的这张信用卡交给他,他用手机转账到我的信用卡里面,然后杨某1拿出随身携带的POS机,再将信用卡里面的钱刷出,手续费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他。杨某1将还款打入代还银行卡,随后又把钱刷走。从2017年5月到2018年5月,我找杨某1代还了四五十次,代还总额度100000余元。我给杨某1支付了大概12000元到15000元。代还信用卡时没有实际交易。

33、证人滕某2证言,我名下有一张6222370212407015的信用卡,2016年我在工商银行办理该卡,额度5千元,办理下来我本人使用该卡。我找杨某1代还过该卡,我的这张卡消费后无法还款,我把卡给杨某1让他帮我还款,2017年1月到2018年7月杨某1帮我代还了几次,信用卡每次5千元,手续费每一万150元,手续费杨某1通过信用卡直接扣除。代还信用卡时没有实际交易。我还有一张我堂哥滕汉贵的工商银行卡卡号×××,额度10万元;堂哥滕立龙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额度1万元,滕立龙一张甘肃银行卡号×××;表哥张吉林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额度3万元。这几张卡我都找杨某1代还过,其中滕汉贵的×××我找杨某1刷过1万到6万不等,滕立龙的×××和张吉林的卡号×××每次刷卡额度1万到3万不等,这两张卡刷了五六万,总共多少没计算过。我找杨某1代还时没有实际发生交易。

34、证人高某3证言,我女朋友尚天玲名下办理过一张卡号为×××的农业银行的信用卡,2016年尚天玲在农业银行白银支行提交她自己的身份证等手续办理了这张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是5千。尚天玲申请办理该信用卡后,尚天玲把信用卡交给我使用,该卡一直由我使用。我使用该信用卡找杨某1代还过信用卡逾期款项。2016年,我和杨某1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认识的,通过朋友圈我知道杨某1使用POS机帮被人代还信用卡逾期款,我和杨某1不是特别熟悉,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份,我找到杨某1帮我代还信用卡逾期款项,代还了七八次,每次5千余元,每次我需要代还款时,我通过微信联系杨某1,我和杨某1见面后,我把需要代还款的这张信用卡交给他,杨某1帮我代还款后,再将信用卡还给我,每五千元我给杨某1支付100元的手续费,手续费我通过微信或者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他。杨某1将钱打入银行卡然后将钱刷走。我让杨某1代还信用卡、套现时没有实际交易。

35、证人马某1证言,2017年在白银铜城附近的中国银行提交我的身份证等手续办理了卡号为×××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是1万8千元;2008年我在农业银行白银支行提交我的身份证等手续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这张信用卡现在的额度是1万元;2011年我在白银会展中心边上的建设银行办理了卡号为×××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额度5千元;2005年我在白银会展中心附近的工商银行提交我的身份证等手续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额度1万元,后提额至3万元,这四张卡都由我自己使用。我和杨某1是朋友,杨某1平时就用POS机帮人代还信用卡,所以有时候我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后,一时经济紧张无法还款时,我就让杨某1用POS机帮我代还款,我需要信用卡还款的时候,我就联系杨某1,然后我把需要代还的信用卡交给杨某1拿回去帮我代还,我需要用信用卡的时候,我再联系杨某1让他把信用卡交还给我。卡号×××的中国银行信用卡2018年7月杨某1帮我代还一次,金额1.7万余元,卡号×××农业银行卡2016年12月和2017年11月各还了一次,每次金额9千到2万元;卡号×××的建设银行卡于2017年11月让杨某1刷过一次几百元,卡号×××工商银行卡2017年10月到2018年1月找杨某1代还了几次,每次金额3万左右,每次代还杨某1收取每一万100元的手续费。杨某1通过转账给我卡还款然后通过POS机将卡刷走,杨某1代还时没有发生实际交易。

36、证人李某5证言,2014年左右,我在中国银行白银支行办理过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额度是6千元,现在提额至6万8千元。2016年9月份,我将自己办理的这张信用卡交给朋支吕某3使用,吕某3使用我的这张信用卡消费后,有时候无法还款就找代还的人帮着代还信用卡逾期款,我听吕某3说他找一个叫杨某1的人代还过信用卡,手续费吕某3说每代还一万元手续费是150元,手续费由吕某3支付给杨某1。2017年到2018年代还了十几次,每次三万左右。吕某3使用该卡以及还款时没有实际交易。

37、证人吕某3证言,我和李某5是朋友,我借李某5的信用卡用了几次,每次都是找杨某1用他的POS机套现,前后刷了十几次,每次一二万。我和杨某1是朋友,杨某1只收取银行手续费。没有实际交易,我是套现。

38、证人刘某2证言,我名下办理一张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办理后我本人使用,但在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间,我在白银区找朋友王某3让杨某1帮我代还这卡的逾期,代还金额记不清了,每次四、五万,没有实际交易。

39、证人王某3证言,我和杨某1201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朋友介绍杨某1可以帮别人代还信用卡,2017年5月份至2018年2月份,我朋友刘立亮有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要还款,我就找到杨某1帮我代还,这期间我让杨某1帮我代还了十几次,每次四万、五万不等,每次我都把这张信用卡给杨某1,杨某1代还完后,再把这张信用卡还给我,我再把卡给刘立亮,每次我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给杨某1,每次100元到120元不等,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40、证人李某2证言,2014年我在建设银行白银大峡湾支行使用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额度5千元;2016年我通过微信认识兴业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业务员,我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等信息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额度3万元;2016年我通过微信认识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业务员,我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等实名信息,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这张信用卡的额度是3万元,我办理的这三张信用卡由我本人使用。我和杨某1认识三四年了,我和他是朋友关系,我知道他用POS机替别人代还信用卡挣一些手续费,有时候我的信用卡消费后按时不能还款,我就找杨某1替我代还信用卡,我名下的三张卡都找杨某1还过。我把三张银行卡给杨某1,杨某1按月给我还,这三张信用卡是2016年11月给他的,杨某1帮我每月代还3000元到3万元不等,三张加起来还了几十次,总计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以微信或者现金将手续费给他,每代还1万元手续费是100至120元,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41、证人周某1证言,2015年,我母亲王元香向银行提交身份证等手续办理了这两张信用卡,6221682293425422信用卡的额度1万2千元,4270300023968513信用额度是5万元,这两张信用卡一直是我在使用。2017年我和杨某1经朋友介绍认识,我听说他帮别人代还信用卡逾期款。2018年1月21日我找到杨某1,把我手里的这两张信用卡给他,让他帮我代还,一张信用卡还1万余元,另一种信用卡代还5万元,杨某1帮我代还好后,就把两张信用卡给我了,杨某1帮我大概还了6万元,我给了他400元手续费,手续费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杨某1的。那段时间我的信用卡消费后,没有钱还信用卡,就让杨某1代还,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42、证人寇某证言,2012年左右,我妻子郭红艳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等实名信息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工商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是5万元,该卡一直由我持有并使用。2018年5月份左右,我找到小闫让他帮我代还一笔4万4千余元的信用卡消费款项,我把卡号为×××的信用卡交给小闫,小闫把信用卡交给杨某1,杨某1代还后,把这张信用卡交给小闫,小闫再把这张信用卡交到我手里,手续费是每代还一万元120元,手续费由小闫交给杨某1了,我让杨某1代还44810元,他应该是使用POS机分几次代还的,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43、证人朱某证言,我姐夫雒耀名下办理了这张卡号为×××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这张信用卡雒耀交给我持有并使用,额度是19000元。2017年11月份,我持有的这张信用卡透支后,因经济紧张无法按期还款,在白银市我朋友的一个铺面里,我朋友联系了一个名叫杨某1的小伙子到他的铺面里帮我代还信用卡,杨某1来后,我把需要还款的这张信用卡交给杨某1,我让他代还12000余元。杨某1使用自己手机银行当场给我的这张信用卡贷款卡后,又使用POS机将入账金额刷走了,我通过现金给了他200元的手续费,杨某1就走了。2018年3月份,我把信用卡交给我朋友让他再次帮我代还款,我朋友找到杨某1让他帮我代还了18000元,这次我通过我朋友支付给杨某1300元的手续费,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44、证人刘某3证言,2016年在中国农业银行白银支行,我提交我的身份证等手续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是1万,这张信用卡一直由我自己使用。2017年2月份,因我想找人帮我代还信用卡,我在微信上搜索后和杨某1认识的,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份,我找到杨某1帮我代还信用卡逾期款项,代还了十几次,每次1千元至6千元不等,每次我需要代还款时,我通过电话联系杨某1,并和杨某1在白银市长通厂家属院附近见面,我和杨某1见面后,我把需要代还款的这张信用卡交给他,杨某1回家帮我代还款后,再将信用卡还给我,每代还一千元手续是25元,依次递增,手续费我通过微信或者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他。杨某1将代还款项打入代还的银行卡中,随后由将这笔钱刷走。(谈一下具体代还次数,每次代还额度是多少?)我代还了十几次、每次1千元至6千元,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45、证人许某1证言,我名下办理过一张中国银行卡号为×××的信用卡,这张信用卡我已换卡,新卡号是:×××,另一张卡号×××的招商银行信用卡。2012年我向招商银行兰州办事点提交身份证等手续办理了卡号×××的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是4千元,现在提额至39000元。2015年,我在中国银行白银支行提交个人身份等实名信息办理了卡号×××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5000元,现提额至15000元,我申请办理的这两张信用卡由我本人持有并使用。我和杨某1是通过我表弟高某4介绍见过一面,我持有的这两张信用卡有时候消费后无法按期还款,我就把这两张信用卡交给高某4,让他帮我找杨某1代还款,我找杨某1代还信用卡的时候,见过杨某1一次,杨某1持POS机当我们的面用POS机给信用卡代还款。手续费每万元收取150元,手续费杨某1直接从信用卡里刷走了。×××的这张卡2016年10月份、11月份各找杨某1代还过一次,一次7900元,一次3900元,×××的这张卡2016年8月份找杨某1代还过一次1900元,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46、证人高某5证言,2014年,我在招商银行白银办事点提交身份证等手续办理了卡号×××的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是3万元;2016年,我在招商银行白银办事点提交个人身份证等实名信息办理了卡号×××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额度1万2千元,我申请办理的这两张信用卡由我本人持有并使用。我和杨某1认识三年左右,是朋友关系,我和杨某1也是会宁老乡,我知道杨某1自己有POS机替别人代还信用卡,有时候我资金紧张我就拿我名下的这两张信用卡找杨某1套现。×××的这张信用卡,我在2017年10月到12月,2018年2月找杨某1套现了四次,每次套现金额6千元到25000元不等;×××的这张信用卡,我在2017年10月份、2018年3月份我找杨某1套现2两次,两次都是1万多元。我套现的这几次杨某1只收了银行手续费,没有向我额外多收取费用。我把信用卡给杨某1,杨某1使用POS机将我信用卡内数额刷到他的卡里,他在将钱转给我,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47、证人马某3证言,我办理过一张中国建设卡号为×××的信用卡,2017年11月份,我在白银市白银区大十字找一个小伙子还了一次信用卡代还款,还了19130元。我听朋友说在白银区大十字附近有一个铺子里有人代还信用卡,我找这个人让他帮我的信用卡代还了19130元,手续费2百多元,我当时通过现金方式把手续费给这个小伙子了。我不认识这个小伙子,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48、证人张某9证言,2015年左右我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等实名信息在工商银行白银支行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额度是5万元。我的这张信用卡在我表弟滕某2手里,我交给他使用,2017年滕某2找过一个小伙子给这张信用卡代还款过。我不认识这个小伙子,代还时没有实际交易。

49、证人滕某2证言,我表姐张某9办理的×××的卡我使用了一段时间,2017年3月至7月间我将这张卡交给杨某1让他给我代还了十余次,每次2万元左右,具体记不清了,代还费用每万元是150元,手续费杨某1直接刷卡刷走,没有实际交易。

50、证人邵某证言,2013年单位统一为我们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公务卡,我的这张公务卡卡号是×××,额度是2万元;2013年我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等实名信息在农业银行白银市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额度2万元;2013年,我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等实名信息在建设银行白银市支行办理了一张6259654271013905的信用卡,额度2万3千元,我办理的这三张信用卡由我本人使用。2017年年初因李建勋向我借钱买房,我就把我名下的这三张信用卡借给我朋友李建勋使用。李建勋使用我的这三张信用卡刷卡消费后,找过一个叫杨某1的小伙子代还信用卡逾期款。我和杨某1不认识,我是听李建勋说的,李建勋在2017年年初至2018年6月之间使用我的这三张信用卡在杨某1处刷卡代还款。在李建勋使用我的这三张信用卡的过程中,我的这三张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收到入账还款和刷卡消费的提醒短信,每次刷卡的额度在3千元至2万元不等,三张卡总计十几次,没有实际交易。

51、证人张某2证言,2017年7月份我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等实名信息通过浦发银行网站办理了卡号为×××的浦发银行信用卡,额度2千元;2016年4月份左右,我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等实名信息在工商银行白银市支行办理了卡号×××的工商银行信用卡,额度1万元;2017年6月份左右,我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等实名信息在光大银行兰州新区支行办理了卡号为×××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额度3000元,我办理的这三张信用卡一直由我本人使用。我和杨某1是2016年年底认识的,我们认识一段时间后,我知道他帮别人用POS机代还款,因我名下有几张信用卡,我就找到杨某1让他帮我代还信用卡。因我和杨某1比较熟悉,关系比较好,我需要给我名下信用卡代还款的时候,我就到白银市长通厂家属院杨某1的住处找到杨某1,他将自己的一部POS机交给我,我自己操作,我使用他的POS机刷卡后,他通过POS机绑定的银行卡给我的信用卡还款,然后我再使用他的POS机钱刷给他,代还款的过程就是这样的。我名下×××的浦发银行信用卡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份,代还款七八次,每笔2000元左右;卡号为×××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代还款十几次,每次一万元左右;卡号为×××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代还款十几次,每次3000元左右。因我和杨某1熟悉,我使用他的POS机刷卡他只收取刷卡手续费,不另外向我收费,总代还额度我没有计算过,不清楚。我持有杨某1的POS机进行代还款时,没有实际交易。

52、证人杨某3证言,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都是我父亲杨红林的,不过一直由我持有并使用。2016年的时候我朋友急用钱,用我的信用卡在一个叫杨某1的人刷卡套取现金。2016年这一笔套现的是我父亲尾号为8779的信用卡,套还的金额是5100元。2017年1月份,我朋友将我父亲的这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没有钱向银行偿还,就带着我在杨某1处代还了尾号为8779的信用卡代还金额是5850元,还代还了尾号为9506的信用卡,代还金额是9300元。当时是我朋友联系的杨某1,我记得是刷取或代还1万元收取120元手续费。这两张信用卡是我父亲杨红林申请办理的,2016年的时候我父亲将这两张卡交给我后,就由我一直保管并使用。

53、证人李某4证言,卡号为×××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都是我朋友陈某1的,我使用过这三张信用卡。2016年10月份的时候我朋友陈某1想套取一些现金急用,正好我老公认识一个叫杨某1的人,我通过电话联系了杨某1,就手续费的问题商议好后,我就将拿着尾号为0110和尾号为5726的两张信用卡在杨某1处刷了1万元现金,手续费直接在刷取的现金里扣除了。大概过了一个月,我又用尾号为3892的信用卡在杨某1那里有套取了3万余元的现金,手续费和之前一样,我在杨某1那里用我朋友陈某1的信用卡就刷了这两笔。当时我们约定套取现金1万元收取手续费大概就是150元,这三张信用卡我套现完就还给我朋友陈某1了。

54、证人陈某2证言,卡号为×××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是我在兰州市申请办理的。2017年8月份,由于我手头资金比较紧张,没有办法及时向银行偿还透支款,就让我朋友帮忙找人代还信用卡,就找到了杨某1。我和杨某1就手续费问题协商好后,杨某1就帮我代还了招商银行尾号为7160的信用卡,代还金额为4998元。后来我还有一张光大银行尾号为0741的信用卡,也是杨某1帮我代还的,代还了4590元,我就找杨某1帮我代还了这两笔。手续费我记得好像是1万元收取150元-200元,具体的时间太长了我记不起来了。这两张信用卡我自己带着,平时都是我自己持有并使用。

55、证人李某6证言,卡号为:×××的光大银行的信用卡是我于2017年白锒市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来我校推广的时候我申请办理的。这张信用卡我给朋友借过,大多数时间是我在保管和使用。2017年11月份,我一个朋友需要现金应急,因为我和杨某1之前就认识,所以我就将我的这张信用卡借给他并让他去杨某1处用我的信用卡套取7000元,后来我朋友也将这笔钱向银行还了,整个事情就是这样的。因为我和杨某1认识,所以这一笔套现杨某1只收取了100元手续费,这张卡现在由我保菅并使用。

56、证人路某证言,我名下办理过一张兰州银行卡号为×××的信用卡,我申请办理该信用卡后,该卡由我本人使用进行刷卡消费。2017年1月9日我的信用卡还款期快到了,当时信用卡欠1万元,因我没有现金还款,就问我表弟闫永峰有什么办法,闫永峰说他知道有个叫杨某1代还信用卡,他可以先还款后刷卡,收取的是手续费。当天我根据他提供的地址,就开车到白银市长通家属院一个商店里找到杨某1,当时他一个人在商店,我问他是否办理信用卡还款业务,他说办的呢,我问怎么办,杨某1说代还信用卡1万元,手续费是150元,我们协商好后,他就用手机银行给我的兰州银行卡转了1万元,然后用POS机把卡里的9998元刷走,我给了他150元手续费。

57、证人窦某证言,2017年8月,我的4367480118441214的建设银行卡透支还不了款,我就通过朋友找到一个还信用卡的人,他是会宁人姓杨,代还了一笔19980元,当时代还之后姓杨的通过POS机分两次把钱刷回他的账户,2017年9月我卡号×××的银行卡透支还不上,我又找姓杨的代还,当时还了12150元,还完他还是划回去了。他按每1万元150元手续费,两笔一共32130元。

58、证人张某10证言,2016年12月,我持有的中国银行卡号×××的透支卡还不上了,就找我朋友杨某1代还,当时代还了一笔8000元,代还完他用POS机刷了回去;另外一张卡是4984511228922397的浦发银行卡,也是让杨某1代还之后刷回去。每代还1万元收200元手续费,我还让杨某1代还我姐张银凤的信用卡,当时代还了3万多,具体记不清了。

59、证人张某11证言,卡号为×××、×××、×××、×××、×××、×××、×××的信用卡都是我办理使用的。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间,我的这七张卡不同程度透支了,由于我手头紧张还不了,我就找我朋友杨某1代还。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我将这七张卡放在杨某1那,并告诉他密码,尾号3265的卡代还了大概7万元,代还完杨某1又刷了回去;尾号8576的农业银行卡代还了8万元左右,还完又刷回去了,剩下的卡也都是一样。代还1万元收取100元至200元的手续费。大概一共代还了73万元,具体记不清,手续费是8000多元钱。

60、证人王某4证言,我有一张卡号×××的中国银行卡,2016年12月2017年2月至5月这段时间我把卡借给杨某1了,我和杨某1是朋友,他一直给别人代还信用卡套现。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基本上每个月刷出2万元,每次刷完后时间不长杨某1就把钱还上了,到2017年6月份,我就要回了该信用卡。

61、证人周某2证言,2018年2月,我的信用卡卡号为×××的透支卡还不上,我找我朋友杨某1代还,当时在2月份我找他代还了一次代还12950元,3月份我又找他代还了12995元,代还完杨某1通过POS机把钱刷回去,每次代还每1万收200元手续费,后来按150元收,2016年8月17日我还找杨某1代还了一笔13000元,总共代还三次,一共39000元,一共付了六七百的手续费,没有实际交易。

62、证人杨某2证言,2018年2月,我持有的招商银行卡号×××的卡还不上透支款,我丈夫找到杨某1代还了六个月共六笔,一共12万;卡号×××的建设银行卡在2018年7月找杨某1代还了六个月一共1万2千多元钱,代还万杨某1又用POS机刷了回去,每一万元杨某1收取120元手续费,我支付了600元手续费都是通过微信支付的。

63、证人魏某3证言,建设银行卡号×××和×××的卡由我使用。2016年10月至11月尾号7690的建设银行卡我让人代还信用卡,之后代还刷卡取现,同样尾号3758的卡2017年1月至4月间让同一个人代还过,同样用POS机刷回去了。尾号7690的卡代还了两笔分别16650元和16500元,尾号3758的卡代还了四笔,分别是6500元,7200元,16670元,17025元,共计代还80545元。每一万元收取100元,我支付了700多元。

64、证人张某12证言,我持有卡号×××的农业银行卡,2016年的时候,我将我朋友周显文的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7700多元钱,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介绍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杨某1给我代还了7720元,然后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收了我100元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65、证人杨某4证言,我持有卡号×××的银行卡,2017年11月的时候,我的这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9958元钱,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杨某1给我代还了9958元,然后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收了我120元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66、证人阎某证言,我持有卡号为×××及×××的银行卡,这两张卡是张明科办理的,我们是朋友,2017年10月的时候,因为需要进货我使用我朋友张明科这两张银行信用卡分别透支了18330元和4350、4998元钱,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杨某1给我代还了之后,又用POS机把钱刷走,代还了27000多元钱,因为我们是朋友没有收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2018年5月,我朋友王华林找我让我找人代还信用卡是农业银行卡尾号2252,我又找了杨某1代还了61000多元钱,杨某1代还后又刷回去了。

67、证人杨某5证言,我持有卡号×××农业银行卡及卡号×××、×××的建设银行卡。2017年12月的时候,我的工地需要钱,就把这三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尾号6682农业银行卡杨某1给我代还了22万元,然后又用POS机把钱刷走,尾号7654的卡代还了两笔8900元,尾号3003的卡代还一笔8000元,都是代还后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总共代还大概23万多元钱,因为关系好没有收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68、证人曹某证言,我持有卡号×××工商银行卡,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的时候,我因为缺钱把这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无法归还,之后我找到我表弟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大概让杨某1代还了七八个月,每个月大概1万元,然后他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总共代还大概8万多元钱,每一万元收我65元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69、证人周某3证言,我持有卡号×××的农业银行卡和6253634009409571的建设银行卡,2018年1月的时候,我因为缺钱把这两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无法归还,之后我找到一个代还信用卡的会宁人叫杨某1,我先将尾号9234的信用卡给他代还,代还16300元,然后他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我交了200元手续费,2018年1月下旬我尾号7190的卡透支,我联系杨某1代还了12250元,然后他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总共代还大概3.6万多元钱,收我600元左右的手续费,当时没有发生任何实际交易。

70、证人王某5证言,我持有卡号×××工商银行卡,2017年5月的时候,我因为缺钱把这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第一笔是14650元,第二笔是15250元,然后他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总共代还大概2.99万元钱,每一万元收我200元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71、证人张某4证言,我持有卡号×××、×××、×××、×××的银行卡,2017年5月的时候,我因为缺钱把这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尾号4661的建设银行卡2017年2月代还了一笔4998元,尾号5595的工商银行卡代还五个月,每个月是11262元、3670元、14696元、14649元、14645元,一共代还58922元;尾号2147的光大银行卡代还了九次,分别是14900元、29996元、6800元、16950元、26613元、15120元、13000元、5897元、22990元、11790元、18200元;另一张尾号1356的交通银行卡,刷了300元是杨某1的手续费,都是刷完然后他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总共代还大概24万元钱,每一万元收我120-200元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2017年至2018年我弟弟的两张卡也在杨某1处代还过,一张是卡号×××的交通银行卡,一张是卡号×××的兴业银行卡,具体数额我不知道。

72、证人李某7证言,我持有卡号×××招商银行卡,2016年11月的时候,我因为缺钱把这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当时代还了大概2万元,然后他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每一万元收我120元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73、证人何某1证言,我持有卡号×××的兴业银行卡和卡号×××的工商银行卡,这两张卡我借给朋友刷卡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尾号7105的卡大概代还15万元,尾号4755的卡代还9万多元,然后杨某1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总共代还大概24万元钱,手续费是我朋友交的具体我说不上,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74、证人郭某证言,我持有卡号×××、×××、×××、×××的银行卡,2016年11月的时候,我因为缺钱把这几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无法归还,之后我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尾号4870的卡代还了四笔分别是2638元、4904元、4333元、4500元,一共是16375元,尾号4913的卡代还了二笔,一笔是8553元,还有一笔是9470元,一共18023元;尾号9281的卡代还了三笔,分别是8000元、9900元和9075元;尾号6095的卡代还了六笔,分别是18820元、30000元、18700元、10800元、8960元,一共是87080元,所有代还他都又用POS机把钱刷走,总共代还大概14万元钱,每一万元收我100元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75、证人刘某4证言,我持有卡号×××的银行卡,2017年10月的时候,我给朋友借了5000元钱,后来我让朋友还钱,但他没有钱,就找杨某1代还,当时让代还二个月的,每个月代还5000元,一共代还了1万元。手续费我朋友交的多少我不清楚,所有代还他都又用POS机把钱刷走,当时我们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76、证人罗某证言,我持有卡号×××的银行卡,2018年6月的时候,我因为资金紧张把这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3000元,无法归还,之后我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我们见面后他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将我透支的钱还清,然后拿出随身带的POS机把钱刷回去,收我65元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77、证人魏某4证言,我持有卡号×××的银行卡,2018年1月的时候,我因为做生意资金紧张把这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20000元,无法归还,之后我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我们见面后他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我透支的钱还清,然后拿出随身带的POS机把钱刷回去,收我240元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78、证人伏某证言,我持有卡号×××的银行卡,2018年3月的时候,我因为资金紧张把这张银行信用卡全部透支,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2018年4月我们见面后他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将我透支的钱还清,然后拿出随身带的POS机把钱刷回去,每一万元收100元的手续费,一共代还二张卡,代还2万元,还有一张卡是我老婆沈晓静的,卡号×××,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79、证人高某6证言,我持有卡号×××的银行卡,2017年11月的时候,我因为资金紧张把这张银行信用卡透支1万元,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圈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我们见面后他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将我透支的钱还清,然后拿出随身带的POS机把钱刷回去,收了我120元的手续费,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80、证人刘某5证言,我持有卡号×××的工商银行卡、卡号×××的光大银行卡和卡号×××的建设银行卡,2017年3月的时候,我因为把这三张银行信用卡全部透支,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我在长通厂家属楼把卡给了杨某1,他拿回去代还,当场收了我450元的手续费,一共代还3.8万元,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81、证人高某7证言,我持有卡号×××的建设银行卡,是我父亲的,但我一直在用。2017年10月的时候,我因为手头紧张把这张银行信用卡透支了,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在长通厂附近我们见面后我给他100元手续费,杨某1帮我代还银行卡,2017年12月份我又找杨某1代还了一次信用卡,杨某1收了我100元的费用,代还二次,每一次都是12000元,一共24000元,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82、证人蔺某证言,我持有卡号×××的银行卡和卡号×××的银行卡,2018年3月的时候,我把这二张银行信用卡全部透支,无法归还,之后我通过朋友找到杨某1处代还信用卡,我们在长通厂附近见面后他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将我透支的钱还清,然后拿出随身带的POS机把钱刷回去,3月至5月间我找杨某1代还每月二次,一共六次,两张卡每月代还11000元,三个月一共是33000元,我一共支付给杨某1530元,当时没有任何实际交易。

83、证人蔡某3证言,蔡某3称名下卡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刚开始是本人使用,后来其老公周宗乾把卡借给他朋友阎某使用,具体情况不清楚。

84、证人李某8证言,李某8称名下卡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刚开始是本人使用,后来其老公金钟江在使用,具体情况不清楚。

85、证人张某13证言,我老婆叫魏正玲,她名下有一张尾号为5703的信用卡一直由我使用,这张卡原来的额度是5万元,后来被锁卡后额度降为3万元,开始我们一直正常消费使用,2017年9月份的时候,我给卡车加油,因资金周转紧张,没办法,我经朋友介绍找到白银的杨某1于2017年10月份的时候代还了一次,杨某1当时代还了24500元,分两笔当时就刷走了,当时他和我收了150元的手续费。

86、证人雒某2证言,我在交通银行办过一张信用卡,卡号是×××,额度是三万元,我将信用卡申办激活后,我自己正常消费了一段时间,后来我的朋友许某2说要急用钱,我就将我的这张信用卡借给他去用了,知道现在他还在使用,我接受的短信他每月都在还,还完后又马上刷走了,许某2的电话是189XX******,他是在白银本地做生意。

87、证人许某2证言,2017年下半年,雒某2把卡号为×××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交给我使用,2018年5月份我持这张信用卡消费了1万4千余元,那段时间正好我的一个朋友说,他认识一个代还信用卡的小伙子杨某1可以帮我代还这张信用卡的逾期款,2018年5月17日,我朋友把我带到白银区长通厂家属院外,我们见到杨某1后.我把这张信用卡给杨某1,并让他代还14780元,次日杨某1联系我,我到长通厂家属院门外见到杨某1,他把我交给他代还款的这张信用卡交还给我,杨某1收了我150元手续费,手续费他刷卡的时候已经刷走了,这张信用卡现在我手里。

88、证人相某证言,我有一张尾号为1765的银行卡透支后无法及时还款,让杨某1还了5笔,共计26000余元,他帮我代还每万元收取120元,共计向我收取320元,还款后他就立即将钱刷走了,我尾号为1766的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刷了3060元,向我收费50元;我工商银行尾号为9894的信用卡共计刷了8次,一共带代还了43000元,共计收取手续费550元;我工商银行尾号为0123的信用卡一共刷了三次,共计代还了22500元,收取手续费270元,我工资现金卡尾号为7181的银行卡还刷了1000元,这次没有收费。以上我共在杨某1处poss机上刷了约95000元,合计向我收费1300元手续费。除此之外我还拿过我单位同事闫某尾号为6578的建行信用卡,在杨某1处刷卡套现5000元,杨某1向我收费70元。

89、证人闫某证言,大概2008年,我名下办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的信用卡,以前额度是多少我记不清了,现在该卡信用额度5万元。我申请办理的这张信用卡由我本人持有并使用。2016年12月份,相某需要用钱,就把我的这张信用卡要去了,他找杨某1用POS机套现5000元,这个事情相某给我说了。之前我就认识杨某1,以前杨某1在供电所公司打工,我也在该公司,所以之前就认识。

90、证人何某2证言,我名下有两张信用卡,建行的卡号是×××,额度是8000元。工商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20000元,这两张卡由我使用。工行的卡号是×××的卡是新更换的卡,原来的卡号是×××,原来卡丢了。我跟杨某1是老乡很熟悉,我找过杨某1给我代还过几次信用卡,我卡号是×××的建行信用卡在2016年10月份,因无法按时还清信用卡的逾期款项,我知道我朋友杨某1给别人代还信用卡,我找到他之后,他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还款,之后他又通过POS机将还款全部刷出,当时他10000元向我收取60元的费用,我当时让杨某1代还的额度是4040元,我给了他25元的费用。我工行×××的卡代还2015元,11月份代还9950元;2017年1月份时让杨某1代还了4025元;2017年9月份时工行×××的卡代还8014元,10月份代还10000元,2018年4月份的时候让杨某1代还了11000元,7月份代还了8060元。杨某1跟我只收银行的手续费,银行扣多少我给他多少,他不挣我钱,杨某1老家会宁县人平时居住在白银长通厂那块,他的手机号码是138XXXX****。

91、证人仲某证言,我有五张银行卡,建设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20000元人民币;中国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20000元人民币;浦发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11000元人民币;工商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15000元人民币;邮政储蓄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15000元人民币;这五张卡我一直正常消费使用,2016年10月份的时候我朋友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把我的现金借了50000元,我手头的钱无法还这五张信用卡了。后来朋友介绍认识了白银一个专门代还信用卡的人叫杨某1,我就把卡其中四张信用卡放到他那儿还,我只拿着中国银行的卡号是×××这张卡,其他银行的信用卡至今还放在杨某1那里,我每月给他付手续费,杨某1开始代还10000元收100元手续费,后来银行费率提升以后就每刷10000元收150元的手续费。他每次用他的现金给我把卡还上立即就通过他拿的POS机刷出套现了。我在他哪儿已经代还两年多了,应该合计约有310000元。我的四张银行卡一直在杨某1那里,后来他的电话微信都打不通了,我就分别在银行补办了,补办的卡现在还在我的手里。杨某1住在长通厂那块,我有他电话是138XX******。

92、证人王某6证言,我名下有5张信用卡,分别是:交通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10000元人民币;兴业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23000元人民币;工商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50000元人民币;光大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25000元人民币;民生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15000元人民币。我在白银市白银区开办了一家名叫“骊阳艺术教育”的学校,因为需要置办的教学设备较多,所以我将我名下信用卡全部消费透支了。2018年7月11日,123000元人民币到期后无法按期归还,我朋友杨某1代还信用卡,他经常在魏某1的房产中介店里,当日我就一次性让杨某1给我把123000元透支款代还了。杨某1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我还款之后,他又用POS机将还款全部刷出,他是代还10000元收取200元的手续费,当时他向我收取2400元的手续费,优惠了一点。杨某1只为我代还并刷卡,我们之间没有实际交易。杨某1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他的微信是×××。

93、证人金某1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建设银行卡号为×××的信用卡,我老婆高以茜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上班,这张信用卡一直她拿着,2017年2月份的时候,我收短信POS机消费25000元,我当时就打电话问了我老婆,我老婆说给客户垫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业务员拿的POS机刷了25000元。我不认识杨某1,我在使用这张信用卡的时候,没有找过杨某1代还过这张信用卡。

94、证人王某7证言,我名下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是×××,2017年10月份的时候才申请办理的,额度是27000元人民币,卡一直由我使用。2018年4月份我因单位不能及时发工资,我自己消费后无法按期归还,后来经朋友介绍说有一个叫杨某1的人代还信用卡,我就打电话联系杨某1,他开车就来了,他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之后他又通过POS机将还款全部刷出,当时他3000元向我收取50元的费用,杨某1一共给我代还了三次,每次都是3000多元,共计收了我150元手续费。杨某1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他的微信我原来有,后来联系不上我就删除了。

95、证人马某2证言,我名下一共有两张信用卡,一张是建行的,一张是工商银行的。我的建行信用卡的卡号是×××,卡的额度为25000元,一直由我自己消费使用,自己按期还款;另一张是工商银行的办理的公务卡,卡号为×××,额度为50000元,后来借给我的小姑子吕佳路使用,使用后额度降为30000元。我自己没有用工商银行办理的公务卡到杨某1处刷卡套现过,卡之前一直由吕佳路拿着使用,具体她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

96、证人王某8证言,我名下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卡是2018年5月份的时候才申请办理的,卡号是×××,额度是5000元人民币,这张卡一直由我在使用。2018年7月份,我自己消费3500元后无法按期归还,因为我朋友杨某1代还信用卡,我就打电话跟他联系,他开车到国芳百盛门口,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我还款3500元,之后他又通过POS机将还款全部刷出,当时他3000元向我收取50元的费用。杨某1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他的微信是×××。

97、证人王某9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工商银行的公务卡,卡号是×××,额度是50000元。我跟杨某1的哥是同事关系,后来熟悉了就加了微信,我看杨某1朋友圈发的东西看他很有钱,当时我亲戚买房子借钱我就找他借钱,他问我是否有信用卡,我说有,我就把信用卡给他了。2017年11月22日他就给我用他的POS机给我刷出了49800元现金,到2017年12月12日时,亲戚只还回来了20000元,下剩的30000元到期后元法按期归还,杨某1就帮我代还了我的信用卡。杨某1没有向我收费过,我跟他哥关系好也帮过不少忙,所以杨某1就没有向我收费。2017年杨某1父母亲出车祸了,父亲过世了,母亲被车撞残疾了,他哥因病死了,我们是老乡都相互帮忙,家住在白银区长通厂,电话是138XX******。

98、证人张某1证言,我名下有三张信用卡,这些卡我全部注销重新补卡了,现在补回的三张卡分别是:中国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13000元人民币,已注销;工商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50000元人民币,已注销;工商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50000元人民币,已注销。这三张卡被我朋友杨某12017年7月份借走。杨某1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就把其中一张卡号为×××的公务卡补办了,现在的卡号是×××。其他的卡还在杨某1处,具体他怎么使用我不知道,短信我收到很多,具体他套现刷出多少钱我记不清了,短信我也删除了。杨某1老在家会宁县,平时居住在白银长通厂那块,他的手机号码是:138XXXX****,我和杨某1之间也没有有债务关系或生意往来。

99、证人张某14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卡号是:×××,额度是17000元人民币,这张卡我一直正常使用,按时还款,只有2017年6月份的时候我家亲戚要急用5000元现金,他就打电话叫来了一个叫杨某1的人在白银西区路旁,用杨某1的POS机刷出了5000元现金,当时不知给了多少钱手续费,是亲戚给的,我也在现场,之后与杨某1再没联系过。

100、证人林某证言,我名下有两张信用卡是:建设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6000元;中国银行的卡号是×××,额度是20000元。这两张卡我一直正常使用,2017年12月份的时候我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这两张信用卡共计消费了16000元到期无法归还,我知道朋友杨某1代还信用卡,我就打电话让他给我代还了一次,没有向我收取手续费,我之前给他帮忙。除此之外,我家公公在工商银行卡卡号为×××,我让杨某1代还了一次20000元,杨某1转账还款后就立即用他的POS机刷出了。杨某1住在长通厂那块,我有他电话是138XX******。

101、证人高某8证言,我名下是办理过一张浦发银行卡号为×××的信用卡,另外一张是中信银行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卡号为×××的光大银行信用卡。2016年我向浦发银行提交了我本人的身份信息等手续办理了信用卡,额度是3000元,2016年我向中信银行提交我本人身份信息等手续办理了信用卡,额度是3500元。2016年我向光大银行提交我本人的身份信息等手续办理了信用卡,额度是10000元,这三张信用卡由我本人使用。2017年8月份,我的信用卡消费透支,无法按时还清信用卡的逾期款项,通过朋友介绍我认识了杨某1,我电话联系到杨某1,他让我把信用卡拿到白银区长通厂家属楼附近,他用手机转账的方式将我的透支的款项全部还清,然后又拿出随身携带的POS机将信用卡还清的款项全部刷出,这样我的信用卡就不会产生不良记录。杨某110000元向我收取150元费用,之后我的这三张信用卡都在杨某1处代还过,浦发和中信的信用卡额度比较低,杨某1向我收取50元费用。这三张信用卡我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7月份,断断续续找杨某1代还了11个月,大概给我一共代还了70000元余元,每次杨某1给我代还的额度大概两千至一万元不等,每10000元向我收取费用150元,2000元至5000元向我一共收取了50元费用,这些费用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杨某1。这三张信用卡最后一次让杨某1代还是2018年7月份,因我有事去兰州,一直没有时间取这三张卡,之后我听说杨某1被公安机关抓了,我的三张信用卡也在杨某1处,我就将这三张信用卡挂失补办了。

102、证人马某4证言,我名下有两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其中一张尾号为2772,额度为22000元。因为杨某1向我借钱,我没有办法推脱就将这张信用卡借给他,后来我接到短信,他刷卡使用了两次。我和杨某1之间也有经济往来,我之前借过杨某1的钱,我记得10000元的一次,21700元一次,是我用信用卡还的帐,18000元的一次是杨某1的母亲生病我借给他使用的,尾号为2786的卡只有5000元的额度,没有借给他人使用过。我和杨某1是老乡,他还在我们单位干过临时工,我和他之前就非常熟悉。

103、证人王某10证言,我名下有三张信用卡,分别是浦发银行的信用卡,卡号:×××,额度2000元;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卡号是:×××,额度是11000元;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卡号是:×××,额度是25000元。我持有的这三张信用卡,我一直在正常使用消费,2017年8月份我消费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归还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我在白银认识一个叫杨某1的人,我俩是微信好友,我知道他给别人代还信用卡,我就让他给将我这三张信用卡代还,三张信用卡共计还了三次,共计8000元,他还上后立即刷出。每次跟我收手续费80元,共计收了我240元人民币。杨某1大概30岁,微信号×××,电话我不知道。

104、证人庞某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1635的建行信用卡,卡是一直是我在使用。大概2016年我找人代还过信用卡,对方的名字我不知道,但是我有他的电话号码,138XXXX****。2016年年底的时候,我透支了信用卡里面的钱,到了还款的时候我没有将钱还上,后来我想起微信朋友圈里面有“白银微生活”上有一则广告是专门代还信用卡的,我通过上面的联系电话和对方取得联系,后俩我们在祥和家园门口的银行见面,当时他帮我还了4800元的信用卡,他和我收取了100元的手续费,等钱到账后他就用pos机将钱刷走了4900元,顺便将100元的手续费也刷了出来,在整个刷卡的过程中我俩并没有实际交易。

105、证人李某9证言,我有尾号7408的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尾号4394的浦发银行的信用卡,尾号3793光大银行的信用卡,这三张卡现在都在我的手里。因为我开修理厂需要周转资金,就曾经找我朋友杨某1帮我刷卡套现,我总共找杨某1刷过五次卡,分别用这三张卡套的现,因为我们两个是朋友,所以每次我刷卡套现,杨某1仅仅只收了手续费,没有向我多要其他费用,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实际交易,我只是套现,所以杨某1将钱刷出来后就直接转到我的卡里面了。

106、证人祁某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4675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和一张尾号为5101的兴业银行的信用卡,这两张卡一直都是我在使用,2016年的时候因为我哥住院需要用钱,我将卡借给我哥用了一段时间,当时一同借去的还有我侄女祁云楠的两张信用卡,一张尾号为5338的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和一张尾号为0493的工行信用卡,杨某1我不认识,我也没找过人代还过信用卡和刷卡套过现,我的卡现在在我手里,除此之外我侄女的一张卡也在我的手里,至于我哥是否找过人代还过信用卡和刷卡套过现我不清楚。

107、证人李某10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3512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和一张尾号为7627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这两张卡一直是我自己在使用,这两张卡现在在我的手里。2017年11月份,因为我资金周转不开,透支了上述的两张信用卡,到了还款期限,没有钱还了,当时我的一个朋友说他知道一个专门帮人代还信用卡的人,代还后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通过我朋友帮我联系,我们约定到祥和家园的门口银行见面,见面后我就将情况说明后,对方就帮我代还了两张卡里的欠款,钱到账后,对方又将卡中代还的钱通过pos机刷走了,当时总共还了16800元,对方总共向我收取了240元的手续费。帮我代还信用卡的人姓杨,具体名字我不知道,代还信用卡的过程中我俩并没有实际交易发生。

108、证人李某11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9428的工行信用卡,这张卡在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份我借给陈某2用过一段时间,当时她说自己急用钱,也没说去干什么。我不认识杨某1,我也没有找过人代还过信用卡和套过现,这张卡现在一直在我的手里。

109、证人韩某1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5110的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和一张尾号为0424的招行的信用卡,2016年年底的时候我将卡借给了我朋友陈红兵,当时他家里人生病了向我借钱,我没有钱就将信用卡借给他去用了,这两张卡一直是我朋友陈红兵在使用,有一次我向陈红兵要我的卡,陈红兵说卡在杨某1那里,之后他就让杨某1将卡帮他拿了过来。我自己没有用过上述的两张卡套过现和让别人帮我还过款。

110、证人李某12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5610的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后来银行又给我补办了一张尾号为6988。2017年5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魏某1店里面打工,当时因为要还车贷,自己又没钱,我就想找一部pos机刷卡套现,我听魏某1那里有pos机,所以我就找到魏某1,让他用pos机刷了5千多块钱,pos机是谁的我不清楚,杨某1我也不认识。

111、证人吴某证言,我名下有一张2102的兴业银行信用卡,2017年6月16日的时候,我持这张卡在白银市安全局十字魏某1的店里进行过消费,当时我购买了“兀基金”,总共消费了22120元,是魏某1店里刷的pos机,pos机是谁的我不清楚,我用这张卡的消费都是正常消费。

112、证人金某2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1955的邮政银行的信用卡,这张卡平时我不怎么用,一直由我朋友王某6在使用,我不认识杨某1,我也没有用这张卡套过现和让别人代还过信用卡。

113、证人许某3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0211的农业银行的信用卡,这张卡刚开始一直是我在使用,后来被我亲戚高某9拿去用了,杨某1我不认识,我也没有用这张卡套过现和让别人代还过信用卡。

114、证人高某9证言,我使用过许某3的一张尾号为0211的农行信用卡,并且找杨某1代还过这张信用卡,2017年9月份候,我因为资金紧张,就借用了我姑姑许某3的信用卡,之后因为到了还款期限没有钱还款,我就打听到了一个叫杨某1的人在帮人代还信用卡,后来我就联系上杨某1在我朋友的建材店里让他帮我代还了信用卡,当时杨某1帮我还了20000元钱,每万元收取了150元的手续费,手续费是代还完后在往出刷的时候直接从余额里面扣除的,卡之后我就还给我姑姑了。

115、证人李某13证言,2017年11月份,我借过郝方赟尾号为7700的信用卡用过,使用期间我找杨某1代还过一次信用卡,还款期限到了,我没有钱还,杨某1在帮别人代还信用卡,我就让杨某1帮其还了一下,金额大约是14600元,当时杨某1帮我代还到帐后,他自己有用pos机刷出去了,当时我给了他200元的手续费,我俩之间并没有实际交易。后来我便将卡还给了郝方赟。

116、证人蔡某1证言,我名下有两张尾号为7319和尾号为8830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以及一张尾号为4557的工行卡和一张尾号为0882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这四张卡一直是我在使用。后来到了还款的期限,我没有能力还钱,我就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杨某1在代还信用卡。2018年7月11月份开始,我就将卡放在杨某1那里让他帮我代还,我四张卡的总额度是23000元,杨某1帮我代还一次就收取350元的钱的手续费,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杨某1,后来我将其中一张0882的光大的信用卡补办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

117、证人赵某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6612的农行信用卡和一张尾号为7833的工行信用卡,这两张卡平时都是我自己在使用,我是杨某1的嫂子。2016年年底的时候,杨某1找到我说他要借点钱,要借我的信用卡,当时我就把尾号为6612的信用卡借给他使用了,后来这张卡就一直在杨某1的那里。到了2017年6月份,我因为要用钱,我就拿着我的另一张尾号为2833的工行信用卡去找杨某1让他帮我刷卡套现,之后我断断续续的找过杨某1刷过七次卡,每次套取现金最少10000元,最多一次是45000元,杨某1没有向我收取手续费,这些钱全部用于还房贷和其他的消费了

118、证人王某11证言,我是廖建玲的儿子,她名下的一张尾号为3801的工行信用卡一直是由我在使用。2017年的时候因为装修房子没钱,我就借我母亲的信用卡来用,到了10月份的时候,还款期到了,我没有能力还款,我朋友就给了一个姓杨的电话让我自己联系,说姓杨的能帮人代还信用卡,后来在天津路教育港我一个朋友的办公室里,姓杨的将我的钱款全部还上了,还了18300元钱,等钱到账后,姓杨的又用他的pos机将钱全部刷了出来,同时将手续费也刷了出来,收取了180元的手续费,整个过程没有实际交易。

119、证人曾某1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7878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这张卡一直是我自己在使用,2017年4月份的时候因为我急需现金,我使用过这张卡通过别人的pos机套取过现金,当时我堂哥曾竹青给我介绍说有个人专门给别人刷卡套现,后来我就将卡给了我堂哥让他帮我去刷一次,总共刷了9950元,对方总共收取了多少手续费我忘记了,杨某1这个人我不认识,我堂哥也没说让谁帮我刷的卡。

120、证人韩某2证言,我名下有三张信用卡,尾号为8212的邮政信用卡,尾号为6428的交通信用卡,尾号为2015的工商银行的信用卡,这三张卡都是我自己在使用,我没有用上述的三张信用卡套过现和让他人代还过,但是我朋友杨某1曾经向我借过钱,当时因为我的手里没有钱,我就将上述的三张信用卡借我给他用,他借钱的用途我也不知道,从2016年开始陆陆续续总共借卡有七八次,杨某1帮别人代还信用卡的事我从2017年就知道。

121、证人曾某2证言,我名下有一张尾号为5279的建设银行的信用卡,我没有用这张卡套过现和让别人代还过信用卡,2018年4月份的时候我朋友高某9说急用钱,向我借了这张卡用了几天,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杨某1我也不认识,事情就是这样的。

122、证人高某4证言,我认识雷荣升,他的尾号为9635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是我在使用,大概是2016年年底到2017年初是我在使用这张卡,我让杨某1帮我代还过这张信用卡两次,杨某1我之前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后来我才知道他在帮别人代还信用卡,我就让杨某1帮我代还了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12月份大概还了7000多块钱,第二次还了4000多块钱,当时杨某1是通过手机银行将卡里的钱还上,然后再用pos机将卡里的钱在刷出来,整个过程并没有实际交易,当时杨某1代还了10000多元收取了200元的手续费,钱是刷卡时直接从卡里扣除的,除此之外,我还拿着我表兄徐立昌的信用卡在杨某1处代还过两次,过程和刚才一样,手续费也一样,我借雷荣升的卡已经还给他本人了。

123、证人叶某证言,2017年至2018年我使用过李某3名下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我找杨某1还过八九次,代还1万到5万不等,需要代还时我打电话联系杨某1,我们约定地点见面,我将信用卡给他,杨某1帮我还钱,然后再用POS机刷走,手续费在杨某1用POS机刷的时候就刷走了,我支付杨某180到100元左右的手续费,开始李某3不知道,后来我给她说了。我还使用高某2一张卡号×××的建设银行卡,2017年12月我透支了1万3千元,我找到杨某1让他帮我代还,还是用POS机同样方法,收了我100元手续费。

124、证人张某15证言,我认识成某,2017年2月19日我使用了成某名下卡号为×××的建设银行卡找杨某1套现。我和杨某1是在2016年通过朋友认识的,知道杨某1通过POS机代还信用卡,2017年2月19日我因急需钱,就把成某这张卡借来,然后找杨某1,我们在工农路见面,我把成某的卡交给杨某1,杨某1通过POS机给我刷卡套现2500元钱,我给了杨某145元手续费。

125、证人曾某3证言,2017年6月左右,我借张某6名下的卡号×××的工商银行卡。2017年6月前我通过朋友认识杨某1,杨某1专门帮人代还信用卡,我使用张某6的卡消费后,因资金紧张无法归还,6月25日我给杨某1打电话我们见面后我把卡交给杨某1,杨某1帮我代还了3万元,然后用POS机刷回,收了450元手续费。

(三)被告人杨某1供述与辩解

我被抓的时候公安局从我这里扣了56张银行卡、9部POS机。其中,56张卡里6张工商、光大、兴业、招商、浦发、建行的信用卡各1张,还有1张我工行储蓄卡,还有1张邮储银行储蓄卡、1张甘肃银行储蓄卡,还有1张我妻子李某1在建行的储蓄卡,还有1张我侄子杨彦龙的建行储蓄卡,其他都是别人的。其他有李某2、邵某、仲某等人的。9部POS机有8部是我本人的,1部是我朋友魏某1的,我的POS机都是我使用我本人信息、我名下银行卡以及我妻子李某1的身份信息申请的,具体申请POS机的商户信息我在公安局的笔录里面说了,都属实。魏某1的POS机是去年或者今年我跟魏某1借的。魏某1是做房产中介公司的,是我朋友,他只是把POS机借给我,没有参与这件事。从2016年12月开始,我使用9部POS机和我的银行卡给别人刷卡套现、养卡。9部POS机中,我主要使用我名下2台银盛支付公司的机子刷卡套现、养卡,还有1台U**pay的机子我没有激活使用过,其他几台我用过但不经常用。一般都是别人将额度透支完的信用卡交给我并告知我信用卡账单日、还款日,向我支付刷卡套现的费用和好处费,我先通过POS机用我个人的资金将这些卡欠款还掉,再通过POS机将钱刷回我POS机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上。我没算过有多少人找我刷卡、套现,我觉得是20、30个,他们把卡拿给我,有时候我自己取,一般都是在白银给我。刷卡套现的地方就在我租住的长通厂家里,有时候是在马路边上。套现1万元我收100元至120元,其中60元是POS机刷卡套现手续费,剩下40元是我的获利,熟人我收100元,朋友介绍的收120元,刷卡交易明细记载的消费没有真实发生。这些POS机上发生的交易额总数鉴定说是1700多万,收取报酬有的是现金,有的是微信红包,有的是支付宝转账,通过刷卡套现赚了2、3万左右。刚开始时熟人和朋友联系我,后来就有朋友介绍,朋友介绍是大多数。我持有的POS机别人没有拿走使用过,别人也没有参加过刷卡套现、养卡这件事情。银盛的2台P**机,商户名称是靖远有强建材铺、景泰一个汽车修理厂。申请上述2台P**机,申请材料不知道谁提供的,我只提供身份证和储蓄卡,其他什么都不需要,公司包装后就办下来了,时间是2016年后半年,每个机子花了400元,其他机子都是免费办的,我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和储蓄卡。我不认识有强建材铺、景泰修理厂老板,材料都是办POS机的公司提供,他们办理的时候就会问我们有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就由公司给我们包装好。经过司法鉴定,这8个POS机,总共刷卡消费1724次,累计消费17693932.58元,为他人还信用卡1334次,累计还款16071053.26元,刷卡人数246人,信用卡366张,对这个鉴定结果我已经知晓,没有不同意见。2018年7月27日,靖远经侦支队的人早上10点多打电话说有个信用卡的事情问我,当时我想是不是因为我给别人刷卡他还不上钱,让我配合,我中午就到了。我自愿认罪,但我认为我只构成一个罪名。

(四)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检查笔录证明靖远县公安局对扣押的杨某19部POS机查询并打印签购单、交易总计单、交易明细单。搜查笔录证明靖远县公安局××区住宅搜查出POS机9台,信用卡48张,苹果手机1部,签购单打印纸16卷,记录本1本,密码器1个。

(五)鉴定意见

证明杨某1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杨某1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其妻李某1的身份信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银盛支付服务公司、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乐刷科技有限公诉、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诉办理7部POS机并适用魏某1办理的1部POS机,以杨某1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卡号×××);李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卡号×××)、李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卡号×××);魏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卡号×××)绑定POS机。杨某1用绑定的POS机的借记卡以转账方式为他人代还信用卡,还款之后用自己办理的POS机将同等还款金额刷出或单纯为他人用自己办理的POS机为他人套取信用卡内现有额度。经鉴定杨某1所拥有的8个POS机,总共刷卡消费1724次,消费累计17693932.58元,为他人代还信用卡1334次,累计还款16071053.26元,刷卡人数246人,信用卡366张。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并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的第二起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案情说明、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杨某1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顶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杨某1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7)城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武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1供述与辩解;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代还信用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属情节特别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非法持有他人40余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与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的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杨某1虽持有他人40余张信用卡,但其持卡的目的是为了虚构交易并为他人套现、代还信用卡,收取好处费的非法经营行为,杨某1作为职业养卡人,其经过他人允许而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通常是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其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与替他人养卡的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牵连犯,对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即只认定被告人杨某1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1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杨某1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杨某1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好、其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恳请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庆华

审判员张士栋

审判员李春萍

裁判日期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曾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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