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5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4-02-18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4)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蒋某在网上购买了大量他人的公民身份信息,多次从网上下载网页、图像等形式的非法获取他人的人口身份信息,将获得的数百条来历不明的人口身份信息资料保存在电脑上。利用这些信息资料多次实名注册淘宝用户名,为淘宝卖家刷信誉,牟取利益约人民币25OO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以深龙检量建(2014)51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蒋某在网上购买了大量他人的公民身份信息,多次从网上下载网页、图像等形式的非法获取他人的人口身份信息,将获得的数百条来历不明的人口身份信息资料保存在电脑上。利用这些信息资料多次实名注册淘宝用户名,为淘宝卖家刷信誉,牟取利益约人民币25OO元。
2013年3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情报线索对被告人蒋某所住的龙岗街道格水村一巷401房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房内的三台电脑均存有他人的身份信息资料,房内住户江某称这些资料是被告人蒋某使用,并当场将两台黑色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提供给民警调查取证。当月10日,被告人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以充抵罚金之用。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的物证电脑主机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书证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蒋某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预缴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招华
人民陪审员张淑琼
人民陪审员叶丽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