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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1刑初5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浙0521刑初5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15

审理经过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辩护人夏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1通过网络从“不查”(另行处理)处非法购买公民购车信息50条,后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林某。

2、2016年底,被告人陈某1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中国黑防联盟网站上注册账号dolygo,使用该账号在网站上充值人民币100元购买1000黑币,并使用黑币在该网站上非法下载公民工商银行信息5811条、大学生个人信息350626条、湖南医护人员信息36468条、陕西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信息17906条、砀山房管网信息1000条、全国车主信息12480781条,共计12892592条,均保存于其个人电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台胞证签发、犯罪记录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人林某、邹某、黄某、吴某、李某、赖某、陈某、曾某、谢某、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照片、扣押照片、手机及电脑截图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1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1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其中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的一个月及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8月13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五个月二十九日均已折抵。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丹

人民陪审员沈小青

人民陪审员黄卫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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