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渝0104刑初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30
审理经过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百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