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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74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鄂0106刑初7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6-08-10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高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武汉市武昌区保利公园九里,百瑞景等小区楼盘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26万条,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部分出售给他人谋取经济利益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对信息拥有者没有造成较大的损害,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武汉市武昌区保利公园九里,百瑞景等小区楼盘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26万条,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部分出售给他人谋取经济利益共计人民币12500元。被告人胡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015年3月17日18时许,公安人员经过侦查,在武汉市武昌区宝通寺路“滨湖名邸”小区2栋1单元1102室将胡某抓获。上述证据,证明本案的侦破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证人刘某甲(系装修从业人员)的证言。证明其自2011年6月以来,曾从被告人胡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银行卡往来明细。证明被告人胡某与刘某乙、许某等人有多次汇款记录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电子数据。公安人员从胡某处查获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2部、银行卡(户名王某)1张,予以扣押。电脑中存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固定至光盘保存。

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关于获利数额,胡某供述:“买我楼盘业主信息的人,我都让他们转款给我时备注留言为买信息或买名单了。我对照我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将我卖出的信息核对如下:自2013年1月6日许某买小区业主个人信息给我卡内转账人民币100元,至2015年3月11日孟某买小区业主个人信息给我卡内转账人民币1600元,我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500元”。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所证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吻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当庭认罪,退出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前调查,被告人胡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野

人民陪审员鲍建平

人民陪审员孙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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