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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49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

审理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湘1202刑初4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08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龚某安在怀化市电信分公司工作期间秘密窃取怀化市公安局民警警号为08XXXX警务通加密卡一张并使用,后于2015年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升级更换。经统计,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龚某安在岱贝特(怀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方便催收债务,利用窃取的警务通加密卡获取公民个人身份、照片、名下车辆等信息共计46010条,人数达25036人。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龚某安经公安民警电话传讯后主动到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中心接受调查。

该院以被告人龚某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窃取的警务通加密卡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龚某安对起诉书指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华为手机一台、警务通加密卡一张。

2、工作中发现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龚某安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供认罪行。

3、证人杨某中证言,证明2013年1月至6月其使用警务通加密卡大约有几百条查询量,2013年6月份左右其警务通加密卡突然用不了,之后再没使用过警务通加密卡。

4、证人刘某证言,证明龚某安外号“安子”,曾是刘某所在单位怀化电信分公司一合作终端公司的员工。2013年安子向刘某咨询过警务通的安装、使用情况。2015年安子找到刘某,称朋友一张警务通加密卡用不了,要刘某帮忙换卡,第二天再补单位证明,刘某帮助办理后,安子一直没有补送证明。同时刘某证明,新的警务通加密卡激活使用后,老卡就不能再使用。

5、证人陈某佳证言,证明龚某安曾与陈某佳是岱贝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电话催收部的同事,工作内容是打电话给债务人催促还款。陈某佳和公司其他同事都不知道龚某安可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龚某安也没有提供或出售过公民信息给公司同事。

6、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龚某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一台华为手机和一张警务通加密卡交给民警,民警依法予以提取。

7、怀化市公安局科技与信息化管理支队关于杨某中警务通卡查询记录的调取报告、照片、提取笔录,证明警号为08XXXX的警务通加密卡2014年5月14日至2017年3月18日共计查询46010次,人数25036人。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5月14日无查询记录。

8、被告人龚某安供述,证明其2013年下半年在电信公司的附属机构做临时工,2014年底离职,2015年初到岱贝特(怀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电话催收债务,直到2017年2月份离职。2014年初龚某安到电信公司总部办事时,出于好奇趁办公室无人之机偷拿了一张警号为08XXXX的警务通TF卡,自己安装后用于查询好玩,到岱贝特公司上班后,主要用卡查询债务人信息以便催还欠款,安装卡后一直是个人使用,未告知过他人,也未将查询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次数至少有上万次。期间,2015年龚某安发现警务通使用不了,找到电信公司刘某,谎称使用该警务通的民警要其帮忙处理,并以民警急用过几天补单位证明为由,骗刘某更换了新卡。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龚某安的身份基本情况。

10、沅陵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证明被告人龚某安具备社区矫正监管环境和条件,再犯罪风险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龚某安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窃取的警务通加密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安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龚某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龚某安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龚某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龚某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杨侃

审判员滕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向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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