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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3刑初18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8   阅读:

审理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浙1003刑初1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8-29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9]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贾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贾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其间,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吴某、唐某(均另案处理)成立苏州市易呼职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赶集网在苏州地区的代理商,以销售赶集网的正常套餐端口和销售公司囤积的赶集网简历账号盈利。苏州易呼职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设三个销售团队,分别为麒麟团队,战狼团队,独立团队(2017年4月份之前名为钢铁连)。2016年6月份至2017年6月份,苏州易呼职通公司违反与赶集网的协议约定,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出售赶集网的求职者简历信息(包含求职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万余条,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非法出售简历账号130余个,对应的简历信息为75余万条,违法所得15余万元(不包含吴某个人出售的部分)。其间,被告人刘某1作为麒麟团队成员,非法出售赶集网简历(包含求职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400份,业绩汇总270元,非法出售公司囤积的赶集网简历账号20个,对应简历(包含求职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份数37400份,业绩汇总25447元;被告人贾某2作为麒麟团队成员,非法出售赶集网简历(包含求职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1350份,业绩汇总3931元,非法出售公司囤积的赶集网简历账号4个,对应简历(包含求职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份数11400份,业绩汇总6310元。

另查明,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贾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均向本院退缴了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贾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曹某、伍某、徐某、何某、林某、周某、高某等人的供述,提单申请表、收支明细汇总表、QQ聊天记录截图,简历记录,业绩汇总表,调取证据数据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赶集渠道合作协议书,58赶集渠道市场监察管理规定,渠道合作商指标书,赶集网隐私权条款,赶集网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退缴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州易呼职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1、贾某2作为其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贾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1、贾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苗青

人民陪审员阮永琴

人民陪审员陈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许冰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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